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2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本县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组织指挥统一、综合协调有力、联动机制有序、决策科学正确、系统保障周密、应急行为高效、部门资源共享、社会广泛参与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特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1.3.2 依法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政策相衔接,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3.3 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3.4 资源整合。充分利用和发挥各应急专门指挥机构、人员、设备、物资、信息等的作用,实现统一指挥和调度。
1.3.5 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1.3.6 及时有效。及时收集信息,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动态;建立健全精简、统一、高效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体系,强化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快捷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1.4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贵州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1.5 突发公共事件现状与趋势
1.5.1 自然灾害。本县自然灾害主要有:洪涝干旱、冰雹、浓雾、雷击、强降温、有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等。由于气象因素复杂、地质环境脆弱,加之人类活动的影响增多,常发生暴雨和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春旱、伏旱、秋风、凝冻、倒春寒时有发生,冬、春季易形成浓雾天气, 春季森林火灾频发,对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危害。
1.5.2 事故灾难。本县事故灾难主要有: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特种设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矿山事故等)、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包括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事故等)、环境污染事故、大面积停电事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随着经济的发展,本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多发;特别是煤矿、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县卫生基础设施缺乏,防疫防治体系薄弱;传染病发病率较高;一旦发生非典、肺炭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烈性传染病,有效控制难度大;群体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1.5.4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本县经济基础薄弱,生产力发展水平在全区处于落后位置,经济社会发展中各种矛盾较多。因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增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爆炸、投毒、杀人、绑架等恶性暴力犯罪时有发生,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1.6 适用范围
本县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适用本预案。
1.7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认定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影响范围,将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个级别。具体级别标准详见本预案“附录”。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l 印江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是全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按照职责,由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分别组成19个专门指挥机构;县各专门指挥机构组成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各乡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及其专门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2.1.2 应急委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县长、人武部部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国安办、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建设局、县安监局、县乡企局(煤炭局)、县粮食局、县环保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质监局、县物价局、县国教办、县人防办、县外事办、县总工会、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县信访局、县司法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气象局、县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
2.1.3 县应急委的主要职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县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决定启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组成县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必要时,可决定组成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协调县政府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门指挥机构;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及社会财富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负责与相关县人民政府在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协调与联系;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1.4 县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在县政府办,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主要职责:负责县应急委日常工作;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及时掌握、分析、报送重要信息,向县应急委提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建议,执行县应急委决定;向行署办报告我县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负责全县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提供应急处置保障,负责组织建设应急综合保障体系;督促检查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监控、处置职能部门的工作;督促检查相关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1.5 县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突发公共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县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1.6 按照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由以下各专门指挥机构负责本县发生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在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人工影响天气、防雷等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安委办;
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
县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
县重大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电信局、移动、联通;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突发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
县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
县处置大规模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急指挥部、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大规模群体性治安事件、县道路交通事故、县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
县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负责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
县群体性上访应急指挥部,负责群体上访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信访局。
2.1.7 各专门指挥机构及办公室职责详见各专题(子)预案。
2.2 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署,驻印武警官兵、公安消防中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和中央、省、地在印单位参与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信息处理
3.1 信息平台
3.1.1 整合全县政府值班信息系统和公安、卫生、气象、防汛抗旱、安全生产监管、林业、国土资源、环保、粮食、民政、畜牧、物价、通信等部门建立的应急信息系统,依托“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网”,建立“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县应急信息系统);由县人民政府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维护管理。
3.1.2 各地、各有关部门收集、传递、报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含监测、预警信息);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政令等,应通过县应急信息系统传输和处理。
3.2 信息处理
3.2.1 县应急办负责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各类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根据对事件的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县应急委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乡镇应急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
3.2.2县各专门指挥机构办公室按照各自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应急办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2.3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应在4小时内及时将信息报至县应急办,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需报告行署办的,县应急办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上报;需上报地直有关部门的,由各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报送。
3.2.4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各级应急办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反馈相关情况,并报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周知。
3.2.5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外的,应及时通报外县。特别重大、重大事件,县人民政府及时通报外县人民政府;较大事件、一般事件,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及时通报外县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3.2.6 发生涉外突发事件,需向有关地区进行通报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 预测、预警
4.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乡镇、本部门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和要害部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4.2 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各专项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都要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4.3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分别向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4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办公室下设在县政府办公室(0856-6222221)。县政府办公室依托各乡镇、各部门值班网络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对全县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也要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接站。 4.5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执行统一预警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4.6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乡镇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乡镇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和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一般(Ⅳ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县政府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县政府立即启动县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地区行署及其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较重(Ⅲ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重大(Ⅱ级)预警标准时,请求地区行署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或超过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预警标准时,请求地区行署应急委员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4.7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县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县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县(区)政府;如果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县政府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地区行署有关部门,征求表态口径和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5. 基本应急
5.1 分级响应
5.1.1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县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处置,由县应急委组成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应急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县人民政府有关专题(子)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各专门指挥机构统一负责现场应急处置;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启动乡镇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处置。下级人民政府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帮助进行应急处置的,上级应急指挥应及时提供帮助。根据处置工作需要,上级应急委可决定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5.1.2 发生跨区域、跨行业的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县外发生涉及本县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视具体情况,由县相关部门或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联动应急响应,启动有关应急预案配合进行处置。
5.2 基本应急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同级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各级应急办立即向本级应急委报告事件情况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应急委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即组成现场指挥部;应急办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委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5.3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5.3.1 先期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动员事件责任单位和事发地城镇社区或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努力减少损失,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应急办。上级应急办要及时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并及时报告本级应急委;及时将本级应急委处置事件的决策传达到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5.3.2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县应急办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县应急委研究决定。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由县应急委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本预案启动后,现场指挥部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名称、设置地点等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总指挥确定。
5.3.3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和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必要时,由县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5.3.4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执行县应急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决定和指令;迅速了解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及己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判断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应急委报告;组织指挥公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应急救援;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防止出现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5 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牵头部门及职责。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根据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或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协助指挥部领导综合协调各工作组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和综合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有关部门、武警等单位负责处置工作。工要职责: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公安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
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卫生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处理。
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员疏散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闻报道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委宣传部负责人。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专家技术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5.3.6 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任务。察看事件现场;听取事发乡镇人民政府或先期处置单位报告情况;传达上级领导对事件处置的批示、指示;研究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必要时应首先咨询专家意见;报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5.3.7 在现场应急处置中,要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在听取专家建议意见的基础上,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方案,并进行综合比选,确保处置工作的科学、合理、有效。
5.4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5.4.1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各专门指挥机构启动相关专项预案进行应急处置。事发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县人民政府各专门指挥机构进行应急处置。
5.4.2 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县应急办与相关专门指挥机构及事发乡镇应急办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向县应急委报告事件处置情况,传达县应急委领导对事件处置的批示、指示。
5.5 扩大应急
当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县应急委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县应急委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当事态特别严重,县内难以控制时,需报请行署或行署有关部门协助处置的,由县应急委决定,并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行署或行署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协助本县应急处置或扩大应急。
5.6 新闻报道
突发公共事件由各处置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相关信息;县委宣传部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5.7 应急结束
5.7.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县应急委主任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应急委主任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县人民政府专门指挥机构负责人决定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5.7.2 现场指挥部指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有关主管部门在2周内向县应急委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人员安置。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种类及造成的后果,事发乡镇及其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派出所、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
6.1.2 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包括化学、病原微生物污染),由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派专家进行指导。
6.1.3 补偿。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事件责任单位或个人申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未参加保险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赔偿(补偿)。
6.1.4 恢复重建。事发乡镇人民政府或责任单位应组织专家科学评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以及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6.2 救助
6.2.1 政府救助。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及民政、公安、农业、水利、建设、安监、卫生、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好上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6.2.2 法律援助。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受灾(害)群众的心理和思想动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6.2.3 社会救助。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的社会救助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经批准,由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通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并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或实际需要,统筹平衡,统一调拨分配,迅速将捐赠款物发给受害人员或家属。发放捐赠款物应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审计部门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2.4 社会心理援助。由县卫生局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心理救助专家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县卫生局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及时开展心理咨询援助工作。
6.3 保险
依法实施工伤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法定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保险机构大力宣传参保意义,扩展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快速理赔“绿色通道”,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6.4 调查和总结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建设
7.1.1 公安、卫生、安监、交通、水利、林业、农业、环保、通信等应急任务较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组建相应的专业队伍或预备应急队伍。发挥驻印武警官兵和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7.1.2 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向县应急办报告队伍组织、编制、人数、装备、训练、执勤情况,重大变更及时报告备案。
7.2 通信保障
7.2.1 县电信局、移动、联通组织建立多手段、多路由、反向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置的管理。
7.2.2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中断,由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迅速建立机动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需要,并积极组织对通信故障区域的通信恢复和故障通信设施的抢修。必要时,调动全县通信资源,或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优先保障党、政、军等重要场所的通信。
7.3 交通运输保障
7.3.1 交通部门负责制订并实施相应的保畅方案,公路、桥涵等设施受损时,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3.2 公安、交通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辟便捷应急通道,优先确保应急人员、物资、装备的运输。必要时,应实行交通管制。
7.4 医疗卫生保障
7.4.1 县卫生局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7.4.2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分级救治” 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救护。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7.5 治安保障
7.5.1 公安机关负责应急治安保障,制定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和行动措施。
7.5.2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基层人民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众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7.6 资金保障
7.6.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7.6.2 加强应急资金的管理和审计监督,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7.7 物资保障
7.7.1 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保证一定数量的必要应急物资储备,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经贸、民政、粮食、商贸、农业等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用。
7.7.2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需要,县人民政府及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主管部门可依法征用处置所需物资。
7.8 保障数据库建设
7.8.1 应急处置各职能部门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
7.8.2 县交通局建立交通运输保障动态数据库,明确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
7.8.3 县卫生局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
7.8.4 建立数据库的部门要加强管理,及时更新数据资料并定期上报县应急办。
7.9 社会动员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7.10 其他保障
7.10.1 县发改局、县建设局、县人防办规划建设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避难场所。现有的避难场所、防护工程,要设立应急标志,并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7.10.2 县科技局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相关科研力量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科研工作。
8. 宣传、培训和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培训计划,强化公民的危机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应对危机的心理承受能力。
8.1 公众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宣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妥善处置的重要性,以及紧急避险和紧急救助的有关常识;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墙报、版报、文艺宣传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公众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常识;县应急办组织编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常识手册》,并向公众发放。 把突发公共事件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青少年学生应对危机的意识和能力。
8.2 培训
党校及行政学院要将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内容,应急处置各职能部门要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应培训。
8.3 演练
县应急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跨区域、跨部门、跨灾种的联合演练、演习,提高各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确保联合应急的实施;县各专门指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演习、演练;各应急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完善装备;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9. 附则
9.1 奖惩
9.1.1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有关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范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急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及时处置事件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9.1.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
9.2 预案管理
9.2.1 本预案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和实施,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和更新;县直各有关部门及其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单位应依照本预案,根据各自工作的职能,组织制定相应专题(子)预案,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
9.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预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县、乡预案体系。
9.2.3 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9.3 自治县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各专题(子)预案目录
自然灾害类:《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水旱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事故灾难类:《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建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重大食物中毒应急预案》《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口蹄疫防治应急预案》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类:《大规模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急预案》《粮食应急预案》《群体性上访应急预案》
9.4 名词术语
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政治经济社会安全与稳定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
社会心理援助:指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引起受害者发生心理强烈波动和不安情绪进行的心理疏导、治疗,以稳定受害者的一种心理救助方式。
次生事件:指因某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可能再次产生或间接造成灾害事件。
衍生事件:指因某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被其它因素影响,单一事件可能演变成复杂事件。
耦合事件:指两个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中,通过各种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以至共同形成一个更大的事件。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预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10. 附录
10.1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标准(参照《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等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