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委[2006]04号
关于评选2005年—2006年度州县
二级文明单位、文明乡镇、
文明村寨的通知
各级文明单位:
根据州文明办《关于评选全州2005—2006年度文明县城、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村寨的通知》(黔东南文明委[2006]04号)文件精神,为展现我县精神文明活动成果,把我县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开展好,激励广大干部群众更加奋发进取,推动我县精神文明建设更深入发展,进一步完善工作管理机制,我县决定在全县开展评选州县两级2005—2006年度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村寨的工作。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和黔东南文明委[2006]04号文件精神,要求如下:
1、凡我县2006年前已被评为州级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村寨的单位、乡镇、村寨要认真做好复查准备工作并根据要求填报复查表并准备好有关材料接受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建议上级有关部门予以摘牌,2006年前已被评为县级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村寨且目前已具备申报州级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村寨申报条件的单位、乡镇、村寨,请于9月12日之前向县文明办提出申报申请,并上报有关材料和申报表一式两份。县文明办将组织纪检、监察、计生等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考核,逾期不报或超期报送的将不予申报。县级文明单位申报与州级文明单位申报同步进行同时考核,要求上报申报材料和申报表(一式两份)。
2、受州委、州政府命名表彰的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村寨,有条件的单位,可对从事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人员和单位职工给予适当奖励。
3、按照州委、州政府的要求,和我县“整脏治乱”责任追究办法,今年“整脏治乱”工作成绩列倒数后三名的,将撤消其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村寨称号。
4、凡不按程序申报、不按要求填写、不按时间保送申报(复查、审批)材料的,一律不予评选和认可。
附:(1)台江各级文明单位一览表,(2)州级文明单位、州级文明乡镇、州级文明村寨基本条件和申报(复查)表,(3)台江县文明单位考(自)查表,(4)县级单位申报表。
台江县精神文明指导委员会
200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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