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交通秩序的通告
(2006-07-05 16:15:45)
作者:

    针对全县交通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近日,天柱县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交通秩序进行专项整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特作如下通告:

    一、机动车

    1、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者罚款100元,记3分。

    2、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违者罚款100元,记2分。

    3、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违者罚款50元,记2分。

    4、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等候的,违者罚款100元,记2分。

    5、路口遇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违者罚款100元,记2分。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或未停车避让行人的,罚款100元,记2分。

    6、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罚款50元,驾驶人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的,违者罚款100元。

    7、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地点掉头的,违者罚款200元。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者罚款200元。

    8、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者罚款50元。

    9、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行驶的,违者罚款100元。

    10、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罚款50元,记1分。

    11、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者罚款50元,记1分。

    12、不按规定的客运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违者,责令其改正,对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3、严禁在县城街道上沿街上下旅客和县城临时停车位上停发客运车辆。过境客运车辆必须进站上下旅客。违者,责令其改正,对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4、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客货车辆(电动车,二轮摩托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5、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6、货运车辆必须按规定时间(早上8:00前,下午6:00后)在街道上装卸货物和在指定位置待货,不得在街道两旁停放待货。违者,处以50元罚款。

    二、非机动车

    1、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违者罚款20元。

    2、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者罚款10元。

    3、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违者罚款10元。

    4、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违者罚款10元。

    5、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违者罚款10元。

    三、行人 

    1、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违者罚款5元。

    2、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违者罚款5元。

    3、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违者罚款5元。

    4、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违者罚款10元。

    5、在机动车道拦乘机动车的,违者罚款10元。

    四、本通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天柱县“整脏治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二00六年七月三日

 
 
来源:天柱县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