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县人民政府关于
两基教育用地及补偿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快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两基”攻坚的决定》(黔党发[2001]27号)和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决定》(州府发[2001]8号)及中共台江县委九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台江县“两基”教育用地及补偿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征用地类及补偿价格
1、征用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稻田,每亩按26740.00元补偿;
2、征用各乡镇所在地即乡镇建设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稻田,按等级划分,一等田每亩按18800.00元补偿,二等田每亩按12000.00元补偿。
3、征用其他位置的集体土地稻田,每亩按8000.00元补偿。
4、征用集体土地旱土的,每亩按4000.00元补偿。
二、原台府通[1997]47号文件规定办理征地中的村提成,在办理“两基”教育用地时不再收取。
三、本通知从2004年2月20起执行。
台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教育 学校 “两基” 用地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