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依法组织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全面推进台江县“两基”工作,保证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以及《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十四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拒不改正的可处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规定。现就依法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完义务教育的家长或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敦促其限期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二、对经教育仍拒送其子女或者其他监护人入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三、凡依法处以罚款或采取各种措施的执法主体均为乡镇人民政府。
台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教育 学生 入学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