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台江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建立规范,完善我县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推进我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台江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台江县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七月十九日
台江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从我县实际出发,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确定医疗救助水平,确保我县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平稳运行。
第四条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问题,是解决当前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方针,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加强领导,积极推动我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农村医疗救助的范围是我县农村户籍人口,并经我县救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册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和尚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家庭人员。
第六条
我县农村医疗救助的主要对象是农村五保户;持有《贵州省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的农村特困家庭成员;在乡特困重点优抚对象;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农村特困群众。
第三章 救助对象申请、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医疗救助,由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
2、五保供养证、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伤残抚恤证、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证;
3、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
4、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历材料;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敬老院管理人员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后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并实行张榜公布7天,如无异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第十条
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发《台江县农村医疗救助证》。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并说明由。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救助办法和标准
第十一条 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五保、特困户,视不同情况每人年给予5—10元的补助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
对没有参加合作医疗的五保户,按照“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的原则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救助标准要与其他救助对象区别。
第十三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特困家庭成员,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合作医疗参保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第十四条
尚未开展农村合作医疗的村,对特困家庭成员因大病一次性治疗过程的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按医疗费用的适当比例(10—30%)给予医疗救助,但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五条 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五章 救助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经县民政局批准的大病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核拨至县民政局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帐,由县民政局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医疗救助金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形式发放。
第十八条
救助对象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先由个人垫支,如需要住院治疗且家庭无力支付住院费用的,由医院出具证明、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后,可按当地救助标准预付部分救助资金。
第十九条
农村五保户按照“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的原则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医疗费用在规定救助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二十条
持有《贵州省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的农村特困户家庭成员、在乡特困重点优抚对象因患大病,个人年自负医疗费累计金额超过500元的,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救助金额按照自负医疗费用的20%—30%比例支付。
第六章 医疗救助服务
第二十一条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镇),救助对象必须在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提供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按县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做到医疗服务内容合理、准确、公开、公正、透明。
第二十二条
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作为救助对象的定点医院,远离城关镇的乡(镇)可以将乡镇卫生院作为定点医院。定点医疗机构应参照我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并在医疗费用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或减免。
第二十三条 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县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二十四条 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七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立台江县农村医疗救助基金。
第二十六条 基金来源:
1、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付。
2、县财政每年根据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3、民政部门每年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4、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5、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6、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第八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情况,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1号)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通过张榜公布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条
医疗救助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民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制定台江县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细则,严格管理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县财政局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县民政局医疗救助专用帐户,并由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的情况将所需医疗救助款项下拨至乡(镇)。
第三十条
县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第十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县民政局可根据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运行情况,适时提出对本实施细则的修改、补充意见,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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