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县招商引资政策
(一)投资者投资于政府鼓励的项目并落户在指定区域建厂办企业,土地征用费按挂牌出让价收取。在县内其他地方建厂办企业,征用的土地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收取费用。
(二)对在台江县新办交通、电力、水利、电信、广播电视企业以及工业、企业、农业、畜牧业可享受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凡在台江投资形成固定资产300万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或私营企业主,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原籍派出所证明等有效证件,给予办理本人、配偶及子女的落户手续。
(四)凡到台江投资经商、办企业的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本人大陆亲属或重要从业人员的落户手续。
(五)办理投资商在台江城镇常住户口手续时,只收户口薄工本费。投资商已办理常住户口的,在县内就医、就业、参军、购房、入学、升学等方面,一律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参加高考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