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开出文物保护行政处罚第一单

 
2006-05-30 15:32:20
作者:文隽永
 

    贵定县城市民姚某某未经文物保护和建设规划等相关单位批准在具有300多年历史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南山寺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擅自修建建筑物。5月24日,贵定县文体广播电视局向其下达了“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此成为该县历史以来第一例文物保护处罚单。

    贵定南山寺始建于清朝康熙年间(1661年至1722年),大小房屋30多间,占地约1.2万平方米。鉴于该寺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1987年10月,贵定县政府将其列为第三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999年,县政府又公布了南山寺的保护范围及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即以寺为基准点东抵寺墙脚下20米,南抵城关供销社宿舍界,西抵县卫校界,北抵寺门前菜地200米为保护范围,外沿20米内为建设控制地带。

    据贵定县文化部门调查,2002年以来,该县市民姚某某未经文物保护、城乡建设规划等等相关单位批准,擅自在南山寺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占地长13.4米,宽10.5米,修建了400多平方米的建筑物,对文物的历史风貌造成了严重破坏。2006年4月28日,贵定县文广局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当事人姚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姚在规定时间内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于是,5月24日,贵定县文广局便向当事人姚开出了该县历史以来第一例文物保护处罚单,责令姚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贵定县南山寺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的建筑物进行拆除改正,同时给予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4日下午,据该县文物保护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因特殊情况,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同时要经上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批准方可作业,同时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但是,贵定县文物主管部门至今没有收到当事人姚关于申请在文物保护单位南山寺保护区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报告。    

    

来源:都匀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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