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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怎样申领失业保险金?
新华网 ( 2006-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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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失业人员可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16.17.18条,《失业保险条例》23条规定,失业人员可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

    A、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所在县(市、区、特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贵阳市失业保险金为245元(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清镇市225元,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为203元。

    B、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发给10元的医疗补助金;因患重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经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指定的医保定点医院治疗,并视其困难情况酌情发给不超过医疗费50%的补助,但累计不超过1500元。对于因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残的,不予发给医疗补助费。

    C、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当地对国有企业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

    失业人员怎样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在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报市社会保险收付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终止手续。

    2、市社会保险收付中心应按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提供的名单,根据缴费记载,出具《失业保险缴费核定通知书》及市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出具的《贵阳市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审定意见书》。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按第1款的时限要求,将《贵阳市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审定意见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及失业人员档案移送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4、失业人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未建立劳动保障所的到区(县、市)就业办)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并提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申请,符合条件的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制作单位:新华社贵州分社 中共思南县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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