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实行领导分工责任制。县委常委对各自分管的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年底,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党组,县委各部门党组要向县委常委会书面报告各自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县直机关各单位要将分配的工作完成情况,分别书面向县委、县政府专题报告,并采取一定形式将报告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实行民主决策制。严格组织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在进行重大经济、政治、社会问题决策时,要提交全委会或常委会进行认真讨论。要扩大党内民主,发挥集体领导作用,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
第三,实行重要工作分包联系制。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县级领导要对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实行“分包联系、双重负责”。建立健全县级领导干部联系乡镇、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项目、重要信访案件、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和城市综合整治等重要工作制度。对所联系的单位存在的问题和突发事件,要靠前指挥,充分发挥督促、指导、协调、服务作用,帮助基层及时解决困难和问题,推动各项重要工作顺利完成。
第四,实行调查研究制度。县级领导干部下基层调查研究的时间不少于两个月,撰写调研文章不少于两篇。领导干部调研要以深入基层和解决问题为主,不搞层层陪同,一般不带新闻记者,不准用警车开道。
第五,强化服务承诺制。坚持“便捷、为民、廉洁、高效”的原则开展服务承诺,切实增强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在认真落实首长问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期办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服务承诺。凡基层和群众申请办理的事项,都要对服务内容、标准、办事时限等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第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着重从“凡建设工程特别是重点项目出现严重重量问题,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的”等六方面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除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分管县级领导的连带责任。
第七,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综合运用党内监督、国家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形式开展监督工作,加强了对各级领导干部、领导班子和各级机关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