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干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
新华网 ( 2005-12-08 )
稿件来源:威宁县报社  作者: 

中共威宁县委 威宁县人民政府
威发(1998)33号

    为促进我县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毕地发(1998)9号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解放思想,深化认识,加强领导,把非公有制经济办成“一把手”经济。
     1、非公有制经济是威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及作用将越来越突出,它对农民脱贫致富,增加财政收入,繁荣城乡市场,实现机关单位干部职工分流,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等都深远而重要的意义。各级领导要解放思想,深化认识,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振兴威宁经济的战略重点,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2、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要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党政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主管部门要全力抓,相关部门要配合抓。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把非公有制经济办成一把手经济。各乡(镇)要因地制宜地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计划地创办、扶持一批骨干私营企业或股分合作制企业;各机关单位要带头领办、联办、创办各种类型的非公有制经济经实体,为社会创造财富,为职工增加收入。各个单位和部门年内要创办一个有效益的经济实体,并要列入年度考核领导干部是否称职的内容之一。
     3、要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领导,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从有关部门抽调得力人员开展工作。
     4、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要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考评小组,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各乡(镇)和县直部门扶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反之,通报批评。
     二、认真完善各项政策,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大力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5、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简化办事程序和手续。凡申办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种手续,实行县“非公办一块牌子,一个章子”负责到底的管理办法,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6、政法、纪检、监察等执法执纪部门,要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经营和合法权益,加强治安管理,增强服务意识,对扰乱企业及个体工商产生产经营秩序,破坏企业生产经营设施,造成企业停产或企业经济损失的不法人员,要严厉打击,及时处理,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对企业采取恐吓、胁迫或不正当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原材料、产品、设备等生产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家干部、职工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坑害企业利益的,必须严肃处理。
     7、为推动我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借内昆线上马机遇,确定把林业局至金钟沿线建成非公有制经济示范小区,示范小区要以铁路为依托,重点发展建筑建材、房产开发,冶炼加工、物质仓储,带动运输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从一九九八年元月起,凡在经济示范区内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生产型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免交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三年内免交企业所得税。
     8、在经济示范区之外新建的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以及扶贫型、开发型、科技型、外向型企业和具有—定科技含量的食品加工业、建材业,自建成投产之日起,一年内免交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两年内免交企业所得税(炼焦业除外)。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高新科技项目,从建成投产之日起免交五年企业所得税。
     9、从1998年元月起,县内外投资者(不含房地产)在我县从事非公有制生产型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先征后返。有关土地使用政策按毕地发(1997)19号文件第12条之规定执行(只交纳实需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免交有关用地的其它费用)。
     10、国营或集体企业以设备、资金、技术等形式入股联办非公有制企业的,三年内免交企业所得税。
     11、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化肥、地膜、塑料等农用物质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2、利用废水、废气、废渣、废旧塑料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非公有制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1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办、联办非公有制的企业,减半收取企业法人的开业登记费。
     14、凡新办的非公有制企业使用本县电力和网上电力的,电力部门减半收取增容费,电价从优。
     15、切实治理“三乱”,严格按规定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非公办要于一九九八年八月底前制定出《收费明白卡》意见,报政府研究后公布实施。凡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已明令取消的各种收费项目,严禁任何单位继续收取。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非公办提出保护要求,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积极鼓励、支持新产品和名优产品开发,设立新产品和名优产品开发奖;获国家级名优产品或新产品者,一次性发给奖金五万元;获省级名优产品或新产品者一次性发给奖金三万元。获地区级名优产品获新产品者一次性发给奖金一万元。获新产品或名优产品奖的产品。须投入规模生产,产生经济效益后由县财政按规定奖励。
     17、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地出台的有关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规定和政策,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都要充分用好、用活、用足。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清理并严格废止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和手续,以保证各项规定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18、鼓励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教师和公检法干部除外)留职减薪或留职留薪从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凡申请留职减薪人员,发给工资总额的70%,其它待遇不变。对从事开发型、扶贫型和示范型非公有制经济的干部职工,经有关部门核实以上“三型”企业已经开办并报县非公办批准后,实行留职留薪,发给全额工资。
     (1)凡留职减薪或留职留薪从事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种经营活动的人员,不限从业方式、投资方式和经营方式,有关部门都要办理相关手续,核发证照。其收入归个人所有,原单位不得收取留职减薪或留职留薪人员的任何费用。
     (2)留职减薪或留职留薪人员,原有身份不变,职位不变,年度公务员(含相关人员)考核,除有违法违纪行为者之外,原则上均属称职,其晋升、调资与在岗公务员相等。凡办非公有制经济有突出贡献者,还可破格晋升职级或专业技术档次。
     (3)对要求留职减薪或留职留薪人员,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后,签订留职减薪或留职留薪合同(以年为单位),报县非公办备案。副乡局级以上干部留职减薪或留职留薪者,需向县委组织部申请,报经县委批准后,与县非公办签订合同(以年为单位)。合同期满要求回原单位的,原单位要负责安排工作或由县委另行安排。
     19、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公、检、法、税务、工商、财政、计生、医院、学校除外)要组织一定数量的人员兴办经济实体。从一九九八年六月起,留职减薪或留职留薪人员,去办非公有制经济的最低要求应达到单位总人数的20%以上(年末由县委组织部牵头,人事局、财政局和非公办组成联合考核认可),凡经考核达到此比例以上的单位,且其它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任务的,县人民政府规定浮动的20%的工资总额即可作为资金拨给该单位。党政机关干部创办开发型企业,筹建资金不足的,可以申请乡镇企业贷款、专项扶贫资金贷款及其它贷款。新建开发型企业,免交土管、城建、工商、环卫、审计验资、卫生防疫等有关费用。
     20、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和厂矿企业人员用自有收入或向外拆措资金或向金融部门借贷资金(风险自担)入股新办经济实体,各单位可用自有资金和各种渠道争取得到的资金作为单位集体股金,入股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凡一九九八年元月起通过私人股金创办的非公有制企业(不含房地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先征后返。
     21、对引进县外、境外资金来我县独资或联办扶贫型、生产型、开发型、科技型和外向型非公有制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引进无偿资金50万元以上的,奖励资金总额的3%;引进资金按企业实际用于生产性固定资产总额的1%奖励给引资者(引资者不论县内县外);引资者所获奖金须持企业建成投产或无偿投资项目竣工后,经非公办核实后,由县财政一次性支付,个人所得税先按规定缴纳,再由财政返还(国家投资、国有银行贷款、对口扶贫款、外地捐助资金和政策性扶贫资金不在奖励范围)。
     22、非公有制企业年创税收50万元以上的,提取实交税金的1%奖励给企业法人,并授予先进企业称号;年创税150万元以上的,除按前款奖励外一并授予明星企业称号。
     23、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和扶持非公有制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强化市场竞争,培育和发展一批非公有制的明星企业和明星乡(镇),以加快我县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凡非公有制经济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乡(镇),将命名为明星乡(镇),年营业收入超1000万元以上,实现税金50万元以上的村、居委会命名为明星村;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实现税金50万元以上,连续三年盈利的非公有制企业,将命名为明星企业。对年创税收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厂长(经理)10万元,年创税达100万元—500万元的,奖厂长(经理)2—10万元,年创税达50万元—100万元的,奖厂长(经理)1—2万元。对以上的企业法人还可以考虑政治待遇,让他们有条件进行参政议政。
     四、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投入力度
     24、各金融部门的信贷资金投放,应按照国家效益优先的信贷原则和利率政策,把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贷款指标纳入年度计划,逐年增加贷款规模,加大投入力度。城市和农村信用社要重点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努力帮助解决非公有制企业所需的生产经营、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贷款。
     25、逐步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一是县财政视财力状况安排一部分;二是从工商管理部门提留的个体工商管理费中每年提取10%。以上基金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费用及效益好的私营骨干企业、创税大户的短期周转金和引资奖励。发展基金由县非公办掌握安排,原则上实行滚动有偿使用,财政负责监督。
     五、转换机制,加快地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积极推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进程
     26、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加强横向经济联合,鼓励支持个体私营企业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国有、集体企业。国有、集体企业可以利用土地使用权、商标权、技术专利、闲置设备和资源等入股与个体私营企业联办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一厂多制。
     27、加快县属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革、改制和改造步伐。要通过租赁、承包、破产、拍卖、兼并等产权流转形式,在1999年前把县属国有企业的“三改”任务完成。全县国有工业企业和集体企业的“三改”工作。必须有较大突破;商业、供销、粮食、外贸等企业也要积极探索路子,要利用原有固定资产存量大、面广、腿长的优势,盘活资产,促进资产的流转增值,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
     28、国有、集体企业要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整体素质。要进一步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通过减员增效等形式减轻企业压力。对企业分流出来的转岗人员,从事非公有制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要优先扶持。
     六、突出重点,搞好规划,正确引导,加强发展
     29、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要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依靠科技,全面兼顾”的原则,走系列化开发,集团化经营,产业化发展的路子。要立足资源优势,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搞好结构调整,向开发型、生产型的方向转移,培养和发展支柱产业,骨干企业和拳头产品;要建立各类专业市场,综合贸易市场和商品批发市场,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
     30、要在提高效益的前提下,切实加强全县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速度,“九五”期间要力争建成非公有制的经济示范区2个以上,建成煤炭、牲畜、建材等专业市场、综合贸易市场;商品批发市场10个以上,实现营业收入亿元乡镇一个,5000万元2个乡镇以上、3000万元乡镇5个、1000万元乡镇10个以上,创造千万元村5个以上;建成销售收入超千万元的骨干企业5个以上。
     3l、为使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县非公有制经济管理部门要根据全县的发展现状,抓紧制定近期、中期和长远的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和产业规划,为非公有制经济的结构科学、布局合理提供依据。该项工作由非公办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在今年前全面完成规划任务。
     七、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努力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整体水平
     32、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商联要按照“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方针,向个体、私营企业主和从业人员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广泛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爱国、敬业、守法”的自觉性。个体、私营企业要加强政策、业务学习,逐步提高经营水平和管理能力。
     33、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要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公平竞争,合法经营,不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格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尊重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34、私营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时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个体、私营企业要主动申报纳税,严格履行纳税义务,主动接受税务部门的询问和检查。
     35、工商管理部门要在一九九八年八月底前对已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生产经营的个体、私营企业进行普查摸底,对已“上车”未“补票”的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补票”办证,切实做到边发展边规范。
     36、过去县的有关规定与此实施意见不符的,一律以此意见为准。
     37、此实施意见的未尽事宜,将在实施过程中逐步补充完善。
     38、本实施意见的解释权在县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9、本实施意见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一日

资料来源: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报社
制作单位:新华社贵州分社 中共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北京路19号
联系电话:0851-6909713 0857-6226798 广告:0851-6909713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