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回族的宰牲 | | 新华网 ( 2005-12-08 ) | 稿件来源:威宁县报社 作者:马武孝 | 为什么回族所食用的牛、羊、鸡、鸭,以及一切可食动物,一定要请阿訇(波斯语:意为学者或教师)宰后方可食用?这个问题涉及到回族与伊斯兰教的关系。因回族与伊斯兰教的融合在我国已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形成了回族与伊斯兰教在各个方面的不解之缘。无论民族节日、婚丧葬礼,风俗习惯等等,其前身都是由伊斯兰教演变过来的,内容均沿袭和源于伊斯兰教的规定。民族风俗与宗教往往交织在一起,有着浓厚的感情,各地回族都一致地遵守。 回族宰牲为什么非请阿訇不可呢?这是源于伊斯兰教的规定。因为《古兰经》第六卷、第五章筵席(玛以代)第三节中规定:“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抵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但宰后才死的,仍然可吃”……。 《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中又载:“除牙齿和指甲外,一切能使牲畜出血之物,以诵念真主之名所宰牲畜之肉,均为教法所许而可食用。” 所以,在我国各地的回族,特别在一些没有阿訇和寺夫(习惯指阿文肄业者)的回族所在地,所食用的牛、羊、鸡、鸭等都要到几十里外去请阿訇宰。其实,宰牲并不一定非阿訇不可。每个回族,只要懂得和遵守宰牲的规则,都有宰牲的权利,任何人也不得干涉。 新中国成立后,各族人民翻身解放,做了国家的主人,在政治上,经济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得到了尊重,并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在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组成的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各族人民共同的任务和奋斗目标。在各行各业的建设岗位上都有回族同胞参加工作,其中有些人在食肉方面,由于生活习惯的限制,所食用的牛、羊、鸡、鸭等,都必须是按伊斯兰教教法规定宰的,方可食用。一般是请清真寺的任职阿訇和非清真寺的闲职阿訇或寺夫宰,但在没有阿訇和寺夫的地方,自己又不会宰或不知道如何宰,这样,食肉就造成了困难。如果学会或懂得宰牲的规则,问题就解决了。 然而,有的人认为宰牲权只属阿訇,宰牲非阿訇不可,否则,就认为不合教规,并且反对不是阿訇的人宰牲,那怕是别人或他自己懂得宰牲的规则也不行。这种认为显然即不相信别人,也不信任自己,从客观习惯上看,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一习俗沿袭了一千多年。但在伊斯兰教的各种经典上是没有规定宰牲非经阿訇不可的。《古兰经》第二卷、第二章第一百八十五节中载:“真主要你们便利,不要你们困难。”穆罕默德(伊斯兰教继传人、真主使者)也曾说:“宗教是易行的”(脑威圣训集)。所以,教法不是死板的,风俗习惯也是随着时代的进步而进步的。我们在不违背教规教仪的原则下,因时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情况来处理这些日常生活琐事是很有必要的,即有利于工作,也满足了自己的日常生活需要。 但威宁的回族,在以集体或几户做节日中的宰性,就非同小可了。如象回族做“甘八节”(搭救亡人)、“开斋节”、“古尔邦节”、“圣纪节”、“姑太节”等节日的宰牲。那必须是由各自的清真寺任职阿訇宰,凡事主或承办人必须事先与本清真寺任职阿訇商量,约定下刀时间,到时由本寺阿訇亲自下刀或由本寺阿訇指定代刀人。但如清真寺没有任职阿訇或本范围即没有清真寺也没有阿訇的地方,逢节日的宰牲,都一定要请阿訇宰,有的甚至到几十里外去请阿訇,而且还要选请“阿林”(知识)和遵守好的阿訇来宰。 除节日的宰牲外,便将其回族一般的宰性常识和规则简介如下: 一、宰牲有两种情况 (一) 在困难条件下宰牲。如在狩猎时发现了可食的禽兽,那就可以于开枪和射箭,或放纵鹰犬的时候(详细见《古兰经》第六卷第五章第四节)诵念“台斯密”《即“奉主尊名,真主至大),这样,禽兽无论中伤何处,全都可以食用,但应必须在很快时间内断气,如果未曾死去,赶上再加刀宰,那就更好。 (二)在非困难条件下宰牲,俗称自由之宰。 1、宰牲位置:这就要宰在牲畜的喉胸之间,凡宰牲必须宰断牲畜的食管和气管以及附于两管边的血管。断喉是使气出尽,断血管是使血流尽,故以全断为最好,少断一喉或一筋也都可以食用。刀口必须下在嗓喉中位,应将嗓管头宰随牲畜头的方位,反之,则叫做滚嗓,那就欠佳了。 2、宰牲器具:宰牲中使用的器具,无论用刀、或其它有口面的器具,只要能宰断牲畜的喉筋,使血流尽的都可以。 3、宰牲禁忌:宰牲中如用手指掐、牙齿咬、拥倒牲畜后才磨刀或拉着牲畜的脚拖到宰的地方,把刀口下到牲畜的后颈骨,牲畜未断气就剥皮,不将牲畜的宰向面朝西方,以及宰滚嗓和夜间宰牲等等……。都称其为“麦克努海”(阿拉伯语:意为不合教法),则是被禁宰禁食的。 二、宰牲者应具备的两个条件 (一)宰牲者必须是穆斯林(阿拉伯语:意为顺从者,即信徒。),无论男女老少,故当远离烟酒、赌博、拜像、求签(详见《古兰经》第七卷第五章第九十节),常带“吾斯努”(阿拉伯语:意为沐浴洁净)在身,并能遵守“伊玛尼”(阿拉伯语:意为心间诚信)的六大信仰和六大禁止(俗称伊玛尼的行规、努规)者。 1、六大信仰: ①、信真主独一; ②、信众天仙; ③、信天经《古兰经》; ④、信使者穆罕默德; ⑤、信后世之真实; ⑥、信一切是真主之前定。 2、六大禁止: ①、禁止杀害有命之物; ②、禁止偷人财物; ③、禁止霸占别人财产、吃人之利益; ④、禁止买卖回族男女,伤损伊斯兰教; ⑤、禁止唆送是非、背谈别人; ⑥、禁止规定穆斯林进天堂或下地狱。 以上为伊斯兰教的“伊玛尼”总纲和基本教法。 (二)宰牲者应是能背诵真主之名的,因宰牲时当诵真主之名,并当敬畏真主(详见《古兰经》第六卷第五章第四节)。念真主之名是赞美真主,凭真主之名宰牲,但不可念有祈祷词句。若省略念宰牲的全段经文,那最简易的是念:“备斯米了习,安拉胡艾克拜尔”。遵圣行的念法此语译出来的意思是:“奉真主之名宰此牲;真主至大!”(详见“顿勒·穆赫塔尔”二册二九五页)。 凡遵守以上规则者,方能宰能食,一般宰牲不必一定非阿訇、寺夫所宰不可。反之,如故意不念或不遵守规则者所宰之牲非能食用也! 本文是根据《古兰经》和《圣训》中有关宰牲之规定,对回族宰牲习惯的来源,办法及规则作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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