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促进我县科技进步的政策、措施和方法,推进科教兴平战略的实施。
(二)研究制定我县科技发展战略,预测科技发展方向,提出优先发展的领域和重大研究课题,编制全县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研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四)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和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研究拟订全县科技体制改革方案和有关政策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系和机制,指导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六)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科技攻关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软科学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计划及社会发展科技计划。
(七)编制专利实施开发计划,组织指导专利技术开发,推广应用,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指导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
(八)负责专利工作的对外联络、合作、涉及侵权处理以及交流活动。
(九)负责专利执法工作,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指导、规范专利执法工作。
(十)指导和规范专利中介机构工作,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进行初审,组织制订专利技术信息发展规划,指导专利信息的传播和应用工作。
(十一)归口管理、分配和使用县级科技三项费、科技发展基金、自然科学事业费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有关经费,并负责预、决算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管理科技贷款。
(十二)归口管理全县科技成果、科技奖励、技术市场、专利行政执法、民营科技企业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负责科技信息、科普宣传、科技档案、科技保密、科技统计等的管理工作,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进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科技进步目标体系,负责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总结和表彰工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科技兴农和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和意见。参与科技副乡(镇)长和村科技副主任的管理工作。
(十五)协调县直各有关部门的科技工作,指导乡(镇)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县人民政府、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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