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投资环境建设和招商引资若干规定赫府发(2003)9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加快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县情制定本规定。
投资导向
第一条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努力吸引县内外投资者利用资金、先进技术和现代管理方式对我县的资源和社会事业进行开发建设。投资者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投资:
(一)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二)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技术转让;
(三)购买、参股、控股、兼并、承包、托管、租赁经营、嫁接改造县属国有、集体企业和其它所有制企业;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二条 鼓励投资者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较高的各类企业、经济实体和项目,投资者可按照《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择业投资开发。鼓励投资的产业领域:
(一)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公共设施等基础建设及小城镇建设;
(二)各类矿产资源的开发采掘、洗选、冶炼、加工等;
(三)立体生态高效集约型农业项目建设,“五荒”(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的开发、利用;
(四)房地产的开发交易;
(五)旅游资源的开发;
(六)文化、教育、卫生及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建设;
(七)新办扶贫实体和开发项目;
(八)农特产品生产、加工项日;
(九)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环保产业;
(十)信息咨询、法律政策等中介服务和技术服务;
(十一)经县认定其它鼓励发展的产业或项目。
第三条 对国家规定非清洁性生产项目予以禁止。
土地政策
第四条 投资者在我县兴办项目实行用地优惠。有关乡镇、国土、建设等部门要主动、积极为投资者搞好用地规划、建设等协调服务,及时办理好有关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一厂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解决。
第五条 投资者利用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型和资源开发型产业的(除房地产开发业),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其生产性用地、办公用地地价,按市场基准价给予20%的优惠。投资者从事“五荒”开发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标准减收40%。经省级以上资质部门确认为高新技术产业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标准减收30%。基础设施建设、科教文化卫生事业建设、旅游业发展项目建设,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标准减收35%。
第六条 对国有未利用荒山、荒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除减收土地出让金外,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可申请续期。
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继承、转让(租)、抵押。
税收政策
第七条 用足用活国家对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企业发展的特殊法律法规以及西部大开发国家对西部地区的优惠政策,凡符合国家和省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按程序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限内减免所得税。
(一)县内外投资者从事国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的,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三)对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还草)项目产生的农特产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民族乡境内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废”利用企业、新办的第三产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凡中小企业,已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投资者按省级以上政府规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就低限收取;
同一收费项目必须明确统一的收费标准,坚持一视同仁,保证税费征收的公平、公正、合理;
收费必须使用合法、统一、有效的正式发票或收据,严禁白条收费。
实行税费公示制度。将各税费征收科目、种类及其开征依据、征收标准制作成“明白卡”发给企业,凡未列入“明白卡”的税费项目,企业有权拒交。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县政府通过向上争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募捐筹集资金等方式,建立企业发展基金,用于重点项目、企业的创业辅导和服务,支持建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技术改造和创新,支持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工作。
第十二条 贷款用于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生产技术改造的,经审查核实后,实行财政贴息两年,其中农业生产加工项目全额贴息,冶炼工业贴息50%。
第十三条 对利用自有资金和引进资金新建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主的农业生产项目,政府给予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四条 新建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对水、电、路投资部分,县财政给予50%的—次性补贴,其它新建项目对水、电、路投资部分给20%的—次性补贴。
第十五条 引进省级以上先进生产技术投入生产、或进行技改后,纳税数额较上年增长30%以上的,县政府给予技术转让费20%的一次性补贴。
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政府建立收费监察制度,狠抓“三乱”治理,取消不合理收费。成立非公有制经济投诉领导小组、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减负办)和非公制经济投诉中心,与原非公中心合署办公。实行经济发展环境损坏责任追究制度,投资者或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非公有制经济投诉中心投诉。对职权范围内的投诉,非公有制投诉中心应在十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者。
第十七条 县政府成立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负责参与对含国有资产成份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和有关服务。
第十八条 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对外来客商投资创办实体的有关手续办理建立从快从简的机制,建立办证收费大厅,实行“一站式”、“一厅式”阳光作业。对投资商申报的项目,在审批权限以内,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要指定专人在5日之内办理完毕;不能办理或不能按时办理的,要给予明确答复。需向上转报的项目,应在3天内办完转报手续,并协助做好项目的跟踪和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电力、交通、通信、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为招商引资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外来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合法经营活动,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和企业自身科学经营管理。县政府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不准任何部门和个人随意干预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外来客商采取租赁、承包、兼并、控股、购买等形式对县内国有、集体企业进行改制经营的,县政府负责处理好有关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好有关矛盾纠纷问题,为外来客商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第二十二条 在我县投资的外来客商,其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在子女入学、参军,职称评聘、户籍管理等均享有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和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企业及企业法人、经营管理人员参与本县的评优选先活动,享受各种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实行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制度和重点项目联络员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项目的跟踪、联系和协调等工作。采取例会制度、现场办公会议制度等形式,做好重点项目的招商引资和跟踪服务。
第二十四条 建立企业服务体系,联系和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搞好企业服务,特别作好再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侵犯投资者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政法部门接报后,应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答复,构成犯罪的,严格依法惩处。
第二十六条 加强矿业、房地产等各类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创造公平、公正、合理、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环境,切实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鼓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 鼓励本县籍民营企业家、个体非公经济业主、外出打工致富人员在本县创办各种类型的经济实体,投资兴办的各类项目,按外来投资者对待,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本县落户定居发展,外来投资者和县内投资者,只要符合办理城镇户口有关要求的,根据本人申请,均可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享受国家规定的城镇居民户口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按现行财政体制建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对招商引资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招商引资项目实施见效后分别按招商引资额的千分之三和千分之五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县政府对为赫章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个体经营者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禁止规定及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严令禁止党政干部、政法干警参与办矿,坚决消除行政和执法腐败。
第三十二条 禁止向乡镇企业实施政府性集资和收取政府性基金。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时,政府为抢险救灾向乡镇企业征用人力、财力、物力的,依法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三条 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必须消除特权思想,增强服务意识,严禁下列利用职务之便,对企业吃、拿、卡、要和巧立名目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行为:
(一)要求提供赞助、资助、捐献;
(二)要求承担不应由乡镇企业开支的各种费用;
(三)要求提供担保;
(四)要求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究、技术考核、学会、协会、研究会等;
(五)以办学、助学名义索要费用和财物;
(六)限定乡镇企业购买指定的产品(服务),擅自提高商品(服务)的价格,要求乡镇企业无偿提供人力、财力、物力;
(七)将行政职能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变相向企业收取费用;
(八)借企业改制之机,任意改变乡镇企业类型以收取管理费用;
(九)在企业设立、变更、各类评估活动等过程中,从自身利益出发,设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附加条件,刁难和勒索企业;
(十)其它增加乡镇企业负担,影响投资环境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严厉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法律或经济责任:
(一)凡所有税费征收部门和执法临管部门,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县的规定之外收取其它税费或实施乱罚款的;经常上门对企业进行干扰,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还要依法对企业的有关损失进行赔偿。
(二)公安、政法机关对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治安案件久拖不办或查处不力的,相关人员以渎职论处。
(三)党政干部、政法干警(含离退休人员)参与办矿或插手企业,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要根据《家公务员条例》及有关法规给子处理。
(四)有关工作部门对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政策规定以及县招商引资规定给予非公制经济优惠政策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要按程序严格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
(五)以其它方式损害投资环境的,根据具体性质和情节,按照损害投资环境赔偿和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作具体处理。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不详部分或未提及的有关事宜,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结合本规定的宗旨和相关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方案和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今后国家、省、地出台的有关改善投资环境和招商引资的政策,本规定未及的,应予遵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政策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赫章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注:本规定2003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