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减少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县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以下统称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根据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余庆县境内的外来投资者举办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来投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代办制”工作范围:
(一)政策咨询、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批、立项;
(二)合同、章程的审批,企业批准证书的办理;
(三)企业名称注册、工商执照、开业许可证、税务登记、年检;
(四)项目涉及用地、水、电、环保等手续;
(五)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办理的、符合相关规定的事项,以及对外来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所提供法律、咨询、保障、工作等服务。
第四条 “代办制”工作办法:
(一)按照“统一管理、跟踪服务、限时办结、统一交付”的原则,由县招商局外来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统一协调,实行县辖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代办。
(二)实行各部门业务职能、受理权限、报送资料、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收费标准公开承诺制(由“服务中心”统一对外公布),要求做到对简单事项当即办理完毕,复杂事项承诺办理,不能办理的事项及时解释,严格按承诺限时办结。
(三)建立代办联络员制、代办联席协调制和重点项目联审制。
1、县各代办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业务的代办工作,并按“素质好、能力强、业务熟、态度优”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业务股室的一名干部作代办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负责具体办理“服务中心”交办的相关工作。并做到随交随办、特件特办、急件急办。联络员所做工作情况,“服务中心”每月向派员单位反馈。年终“服务中心”还将提供联络员在“代办制”中工作情况鉴定送原单位作考评依据存档。
2、根据工作需要,由县分管领导组织“代办制”成员单位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投资项目现场办公会、重点项目联审会,互通情况,协调解决涉及面较宽、难度较大的问题。
(四)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交付、限时办理。凡涉及投资的有关工作,先由“服务中心”受理登记后,再按流程交由各相关代办单位联络员进行办理。办结后交回“服务中心”,统一交付投资者。“服务中心”向投资者承诺办理时限,各代办单位向“服务中心”承诺办理时限。
第五条 代办程序项基本原则
1、由外来投资者依据所投资项目或需办理的业务向“服务中心”提供前期所需相关资料;
2、“服务中心”登记后,按流程分送代办成员单位联络员进行办理;
3、办结后,代办单位联络员将全部资料、手续一并送回“服务中心”备案,统一交付外来投资者。
第六条 代办审批时限
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批机关从收到全部有关文件之日起,按下列期限给予答复或办理有关手续:
(一)属于本县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其审批机关在7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属于本县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其合同、章程由审批机关在6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属于本县审批权限外的项目,由有关管理机关在4日内决定转报或不转报。
(三)外来投资企业符合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在7日内核准登记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在7日内给予回答。
(四)外来投资企业按规定提交合法、有效、完整的文件后,税务机关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办妥税务登记。
(五)其他项目审批时限由各代办成员单位向社会公开承诺。
第七条 本办法由余庆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 八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