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余庆县委、县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新华网 ( 2004-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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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 商引资力度,促进余庆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和外资,是指余庆县外的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及其资金。

    第三条 凡县外客商到我县投资办企业,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实行试营期半年(从投产开业之日算起);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实行试营期三个月;开办种养殖场固定资产投资在20万元以上实行试营期两年。

    第四条 税收政策

    1、除按国家、省、市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外,我县对外来投资企业取得《投资经营试营证》的,试营期内,免收各种行政性规费,试营期满后实行“先征后奖”政策。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和5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企业,从投产年度起,3年内全额奖励地方实得所得税,第4—5年减半奖励地方实得所得税。

    2、增值税:投资在100万元 以上的生产性企业,3年内奖励其缴纳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30%,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3年内奖励 其缴纳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

    3、营业税:凡在我县境内兴办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和娱乐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开业经营后由县政府按企业当年所交此税款进入县级财政(按规定)留成部分的30%奖励 企业。

    4、投资房地产100万元以上的减半收取各种规费,收取的税金按县级财政实得收入的20%进行奖励。

    5、采用购买、兼并、控股、参股、租赁、联营、嫁接等形式改造现有企业的,对投资方按地方财政实得所得税的20%进行奖励,期限3年。

    6、对投资从事三废利用及环境保护的企业,经审批可在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土地政策

    1、凡外来投资者在我县兴办企业需用国有存量土地,土地出让金按地价的30-45%收缴后,可由财政按一定比例返回业主单位使用。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标准每平方米5元缴纳。

    3、新增建设用地,征地管理费除上缴省市外,可适当减免,其标准:省20%,市30%,县50%。

    4、土地征用后在使用期内,根据其项目落实情况,可依法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第六条外来投资者的保护政策

    1、对外来企业收取费用,必须持有余庆县人民政府制发的收费明白卡进行收费,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最低标准执行,凡未列入明白卡的税费项目,县内任何单位不得收取,企业有权拒缴。

    2、外来投资者子女入托、入学,在取得县内常住户口或暂住证、经营执照后,其收费与县内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对待。

    3、外来投资者用水用电与当地企业、居民同价。

    4、外来投资者到余庆境内有固定住所、经营收入的,可以到县公安局办理境内常驻户口。

    5、外来投资者来我县办企业所需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需贷款可由政府帮助协调解决。

    6、外来投资企业投入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的实行挂牌 保护,实行县领导一对一挂帮联系制度。

    7、非公有制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外来客商投诉案件,切实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8、在招商引资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职,查清事实、明确责任,对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9、在招商局设立“代办制”服务中心,实行手续代办服务和企业全程跟踪服务。

    第七条 奖励政策

    1、凡为余庆引进捐赠、赞助无偿资金(不含上级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

    2、引进外商到县内办企业的,以20万元为起点,独资企业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金额的2%给予奖励,引进资金在余庆创办合资生产性项目的,以30万元为起点,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金额的1%给予奖励。

    3、奖金来源:县财政从2004年起划拨30万元资金作为招商引资基数,以后每年按上一年地税、国税两项本级财力增量部分的10%,充实招商引资专项资金。

    4、奖励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竣工后,引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县招商局报送引资情况,出具必要的资料(引荐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引荐者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投资者确认的引荐者确认书),并填报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批表。县招商局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引荐者的申报,组织验收,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5、 奖金分配:引资人属个人行为引进的,奖金直接奖给本人,由所在单位参与的,奖金的60%奖给个人,40%奖给所在单位。

    6、以上奖励奖金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用招商引资奖励基金支付,在引进项目竣工后或年底一次性支付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过去制定的有关政策,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余庆县招商局

    余庆县招商局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县的招商引资和对外协作工作。下设办公室、项目办、“代办制”服务中心。

    电话:0852—4704046 4704359

    传真:0852—4704327

    招商引资服务承诺

    (一)协助办理一切手续。签订投资合同后,“代办制”服务中心在投资方资料齐备的条件下五日内协助办完所需手续。

    (二)协调外部环境。投资者在建设及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外部环境问题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三)保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兑现优惠政策。保证不会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到企业吃、拿、卡、要或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如发生上述情况则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纠正、退还并赔偿损失。

    (四)高效率办事。投资者书面提出办事事项后,“代办制”服务中心即向有关部门发出限时办理通知单,由各部门在限时内办完。否则,由县人民政府追究有关部门 责任,并赔偿损失。

    余庆县办事服务机构

    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0852-4704322

    余庆县发展计划局0852-4704327

    余庆县招商局0852-4704046

    余庆县工商管理局0852-4621251

    余庆县国税局0852-4621886

    余庆县地税局0852-4621696

    余庆县公安局0852-4621361

    余庆县经贸局0852-4704347

    余庆县乡企局0852-4704357

    余庆县环保局0852-4628089

    余庆县国土局0852-4621797

    余庆县建设局0852-4621911

    余庆县技术监督局0852-4621379

于二OO四年七月十五日

 

制作单位:新华通讯社贵州分社 余庆县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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