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岑巩
 
 
 
 
 
 
 
 
 
 
关于切实加强公安户籍与计划生育户口管理的规定
(岑巩:2004-07-23 08:00:42)
作者: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安户籍与计划生育户口管理,规范户籍管理程序,准确掌握出生人口动态,真实反映计划生育工作实际水平,特拟定如下管理规定:

    1、各乡(镇)、新兴开发区公安派出所、计生办必须切实加强户口日常管理,确保公安户籍与计生户口相互吻合,相互统一。

    2、已婚育龄夫妇子女出生一个月内,必须持有《生育证》或《出生证》和村委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审核,由计生部门出具证明后,户籍管理部门方可办理户籍申报手续。

    3、各乡(镇)计生办在出具证明的同时要严格把关,对已婚育龄夫妇子女出生要掌握具体时间,统一按公历填写。

    4、各乡(镇)计生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准确掌握人口动态,按月将本乡(镇)新生婴儿出生情况抄送户籍管理机关备案。

    5、各乡(镇)公安派出所、计生办必须对2003年10月1日以后出生婴儿的出生时间进行核实,如公安户口与计生户口出生时间不符应立即进行纠正,应以计生办统计户口为准,不能出现公安派出所户口与计划生育户口不相符合的情况。

    6、凡在办理户口申报手续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失误,带来严重后果的,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7、本规定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来源:岑巩县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