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溪十八寨联款
(2004-06-25 08:00:05)
作者:肖德成

    注溪十八寨联款,是清朝末期至民国时期县北侗族人民的地域性社会组织形式,参加的村寨包括现今注溪乡的上注溪、下注溪及蓝田镇碧雅、凤阿、塘涧、闪溪、贡溪、三岔塘、两岔等较大侗族村寨,大小计二十余个。

    侗族人民习惯聚族结寨而居,有的一寨一姓,有的虽然一寨数姓,但各姓都有一定居住范围,自成群体,都有其族姓的组织法规。族内若干近亲血缘家庭组成“亲房”,若干“亲房”组成“房族”,若干“房族”组成“宗族”,公推“族长”主持处理族内事务。“族长”亦称

    “寨老”,由众人推选德高望重、热心公益、办事公道的中、老年人担任,代表族姓或村寨对外联系,或接待来客,对内修款定约,调处内部事务,裁决纠纷。

    在当时,自然灾害频仍,民生凋敝,加上席保田率湘军人境镇压农民起义后,地方不靖,匪患猖撅,为了保障本族民众利益,让族内民众安心农事,平稳生活,必须有一个大的联盟才能保靖一方平安,而一姓或一寨无力抵御外来恶势力的侵扰,于是,村与村、寨与寨结成地方联盟,侗族称之为“款”(kuan)。款有“大款”、“小款”之分,小款由一个或几个自然村寨组成,“款首”由热心公益、有威信、组织能力强的寨老担任,无特殊报酬;另设“款脚,一人,各户出米供给生活。一般每年“议款”一次,各户户主参加,商讨款内有关事宜,制定“款约”。“款约”内容多为保护农林生产、治安、消防等。大家商议一致后,将“款约”勒碑立于寨门、山坳等显眼处。“款脚”鸣锣喊寨,督促众人供同遵守,谁人“犯款”,则照约赔罚,并鸣锣喊寨以通晓全体寨民。秋冬时,各户凑集钱米到款首家会餐一次,总结当年执行“款约”情况或修订条款,俗称“吃款”。“大款”也叫“团”,是一种村寨联盟,由相邻数十个大小村寨组成,“大款首”在“小款首”中协商选举产生,一般由数人共同担任,这些款首分工总理款务,各寨寨老负责本寨事宜,有警则统一行动,无事则各自生产劳作。“大款首”无任何报酬,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力量对外防盗,抗御抢劫,对内维护治安,保护生产。各寨各姓各户,不分贫富,男性青壮年必须一律参加团款组织,每人自备武器一件,或长矛、大刀,或鸟铳、火枪;规定凡有一百挑田的人家,必备步枪一支,两百挑田人家自备步枪两支,三百挑田人家备步枪三支,其余人家不限。平时,武器上随时配备草鞋一双,有事则立即上路;并在蒲溪、塘涧、碧雅之间的山坳上设三个哨所,日夜轮流值班守望,有警即鸣枪为号,各寨鸣锣聚众,寨老带队出发。参加人员听到警报后,自家农活再忙、家务再紧,也要参与集体活动。若借故不到,则按款约处罚。每年各小款首自带本款人员在约定日期,到塘涧的河沙坝集中,互相检阅各寨武器装备,称为“亮团”。并由大款首宣讲款约,整顿纪律,共同商议增修款规。这种联盟,带有浓厚的地方自治武装性质,对维护地方治安曾起到积极的作用,境外土匪抢劫十八寨时,因有联款防御,多数村寨幸免于难。民国三十八年(1949)春,芷江匪首蒲光翠率数百名武装土匪经常滋扰我县北部边界,天柱县保警队屡攻不下,致使匪焰嚣张。一次,蒲匪由关坪村进掳十八寨时,各寨迅速集中力量联款抵御,一时各寨要道、山头布满人群,吆喝声、呐喊声响成一片,蒲匪只烧掳下公道村后,向湖南晃县逃遁。    

    十八寨联款在抵御外盗抢劫、维护地方社会治安、保护民众生产等方面曾长期起过重要作用。解放后,注溪十八寨联款自然消失。

 
 
来源:天柱县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