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2004-06-03 09: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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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费优惠  1、凡投资都兴建生产型企业投产后,以企业当年缴纳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税额(农业特产税等,不含政策性退税,下同)为基数(参照投资规模,下同),由县财政按以下比例给予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1)投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前3年按50%,后4-5年按30%;(2)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前3年按60%,后4-5年按35%;(3)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前3年按70%,后4-5年按40%;(4)投资2000万元以上前3年按80%,后4-5年按50%。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前3年按50-80%,4-5年安50%。

    2、凡投资者与县内企业合资、合作或投资者兼并、收购贵定县境内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的新建生产型企业投产后,以企业当年缴纳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税额为基数,由现南下按前3年按50%、4-5年近30-50%的比例给予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前3年按50-80%,4-5年按50%给予扶持。

    3、凡独资、控股、参投9投资者股本在100万元以上兴办第三产业(房地产、娱乐业除外),开业经营后,以企业当年缴纳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税额为基数,由现财政按前3年按5%-15%的比例给予扶持,用于支持企业扩大经营规模。

    4、凡投资者带资租赁、承包县境内的国有企业,对租赁、承包的企业按规定需进行环保治理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租方或承包方负责治理,在经有关部门验收达标后,其投资每年可按租赁、承包费的20%逐年抵扣。

    5、企业按规定应缴的规费,有关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可以减免的,适当予以减免。二、金融政策  投资者在贵定县境内的一、二产业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需新增贷款在县内继续新建或扩建项目的,经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已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进行评审后、由县政府给予贴息。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贴息一年;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贴息两年。贴息方式及范围按财政部有关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三、用地优惠  1、投资者用“四荒”地发展农、林、牧、水产种养殖产业的,享受“四荒”使用权拍卖的优惠待遇;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投资者可在荒地内修建固定性生产用房和办公用房。

    2、属于县内独资、控股、参股的生产性企业,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投资者参股兴办企业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作为国有股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国资管理部门监管。

    3、在县工业园区内兴建的项目,按每亩0.5-1万元收取土地出让金。园区外的县级财源项目按基准地价的下限执行,土地经紸划拨后,高科技、高税收项目可实行“零地价”进入。四、其他待遇   1、凡投资者到贵定县境内从事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由一站式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办理有关手续。

    2、投资者在政治待遇以及入户、子女入学、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3、投资者或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投诉,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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