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

 
2004-06-01 15:27:01
作者:
 

    为进一步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速我县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各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县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指导思想,以“三个有利于”作为根本标准,抓住西部在开发的大好机遇,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党政“一把手经济”,作为新世纪我县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务必抓出成效。

    二、拓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法律、政策明文规定禁止的经营外,积极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努力创造条件,拓宽经营范围和拓开经营方式,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投资兴办能源、交通所需用地,由县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非公办)代办征地手续,免收代办费。所需用地是国有非耕地的,实行行政划拨;是耕地的按最低价有偿征用,并全额返还属县级收益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对参与再就业工程的私营企业,可享受有关安置下岗人员的税费优惠政策。

    (二)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服务业的,除享受(一)款的土地优惠政策外,从营业之月起,三年内全额返还县级收取的企业所得税。

    (三)属出口创汇、高新技术的企业,除享受(一)款的土地优惠优惠外,从投产之月起,四年内逐年返还地方所收取的企业所得税。

    (四)开发荒山、荒水、荒滩兴办种植业、“三荒”属集体所有的除收取最低的承包费外,免征其他费用。从投产之月起,五年内逐年内返还县级收取的个人所得税,第六年全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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