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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4-04-27 15:56:09)

    第一条 为抢抓西部大开发机遇,加快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步伐,鼓励县内外各界投资黄平、发展黄平,结合黄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申报核实,对引资人予以一次性奖励:

    (一)引进投资者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按其首年实际缴纳县级所得的税金总额的15%奖励;

    (二)引进投资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按其首年度实际缴纳县级所得的税金总额的15%奖励;

    (三)引进投资者进行开发型建设,按其首年度实际缴纳县级所得的税金总额的10%奖励;

    (四)引进无偿捐赠资金累计达10万元以上,按实际引资额的3%奖励;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享受国家、省、州的优惠政策外,分别予以奖励:

    (一)投资者在我县建厂办企业的,其使用的土地按国家规定的下限予以收取税费。

    (二)投资者到我县新办生产开发、加工型企业,项目建成投产后,按每年度实际缴纳县级所得的税金总额,在三年内分别按以下比例奖励:首年度奖励40%,次年度奖励30%,第三年度奖励20%。

    (三)县内投资者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万元以上,在县内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和宾馆服务业的,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第四条 投资者到我县投资的,除按本规定执行外,可进行单项洽谈,实行 “一事一议”、“一厂一策”。

    第五条 对全县经济发展具有拉动作用、成效显著的企业和个体户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投资项目须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首年度”,是指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满12个月;本规定所称的“引资人”,是指促成项目成功的牵线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为个人或群体(群体视为一人),但不得为项目的投资合伙人。

    第八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而与之抵触的,抵触部分自行失效,国家、省或州的政策比本规定更为优惠的,按国家、省或州的政策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引进的项目按原协议和规定执行。凡此前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由黄平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实习编辑 田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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