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4-04-12 10: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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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则

  一、为使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省州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加强调查研究,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的精神;要加强学习,议大事,办实事,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县人民政府的职权一、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和命令。二、执行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并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三、依据宪法、法律和上级政府的规章、规定和行政措施,制定规章,发布决定、通告和实施办法。

  四、领导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乡镇政府的工作。

  五、改变或撤销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不适当的指示及乡镇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六、依据法律和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七、执行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批准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八、领导并管理全县经济、农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九、依法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十、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努力发展民族经济。

  十一、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二、行使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规范

  一、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二、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三、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管理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四、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和乡镇长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由县长、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五、县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县人民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以下简称常务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外出期间,则委托一位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六、副县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县长的委托,做好工作,并加强工作联系。对于工作中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七、县政府发布的决定、规章,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以及任免人员,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上报的请示、报告等文件由县长签署,其它事项由分管副县长签署。八、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领导办公室全面工作,并做好县长和副县长交办的工作;副主任按照分工或副县长的委托,协助副县长做好工作。县人民政府授权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代表县人民政府协调乡镇和县直机关工作,传达贯彻上级人民政府的指示精神,处理日常政务,受县政府领导委托,召集有关会议,处理有关事项。九、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认真负责地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对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和交办的事项,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不得各行其是。十、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工作中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服从县委的领导,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以及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要注重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讲实话,办实事,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

  县人民政府主要管理制度

  一、 会议制度

  (一)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会议议题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提出,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出席人员是县长、副县长、县政府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各乡镇乡镇长。根据工作需要,请各工作部门副科级以上实职干部列席,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等有关领导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决定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2、讨论经济形势、重要决策和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3、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4、讨论其他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出席人员是县长、副县长、县政府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县长助理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议题由办公室主任提出,交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审定。县人武部部长(或政委)、县监察局局长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请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有关领导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指示、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2、讨论决定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3、讨论需要报请县委决定的重大事项。4、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和重要报告。5、讨论决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近期计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6、研究部署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7、讨论通过由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8、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9、讨论县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包括临时机构)、人员编制、人事任免和人事处分事项。10、讨论决定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11、讨论决定其他涉及全局的重要问题。

  (三)县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出席人员是县长、副县长、县政府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县长助理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武部部长(或政委)、县监察局局长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请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交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审定。

  (四)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一般由县长、副县长按照分管的工作召开,研究和协调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根据议题需要请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

  (五)列席县人大常委会议和政协常委会议。由政府办公室主任根据审议和协商的议题,确定参会人员报县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县长同意后,落实人员,按时参加。

  (六)业务工作会。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凡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种业务会议,必须由承办单位事先向县人民政府申报。凡涉及乡镇长参加的综合性会议,须经县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县长批准;涉及副乡镇长参加的业务性会议,由分管副县长或办公室主任审定,并报告县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县长同意。

  (七)会议有关要求。

  1、严格控制会议。做到:减少会议次数,压缩会议规模和时间,减少会议人员;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尽量缩短会期,减少会务人员和陪会人员;已发文布置的工作不开会;能用电话或派人直接处理的问题不开会;能由领导成员分工下去传达布置或按系统传达的事项不开会。2、县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部门召开的一般会议,确须请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应提前3天以上与县政府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统一安排。3、各类会议一律不发请柬。4、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含报经县政府批准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其会务工作和经费开支由会议主办部门承担;几个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其会务工作和经费开支由几个主办部门共同承担。5、各乡镇、各部门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讨论的问题,应提前一周把议题、背景材料、政策依据及拟采取的措施报县政府办公室。除特殊情况外,所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擅自主张将未经主要领导审阅和办公室安排的议题直接交会议集体研究讨论。

  二、公文审批制度

  (一)公文的签发制度

  1、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县长审核会签后,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重要的文件,还应事先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2、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议事机构的工作内容要求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须经县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重要的文件应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同意或签发。

  3、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二)严格公文程序

  1、县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拟发的文件,由有关部门或县政府办公室文秘人员起草初稿,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初审后,送县政府办公室分管文字的副主任核稿,再报县政府有关领导审签,严禁倒行文。

  属规范性文件,应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科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2、县政府领导不直接受理上级的文件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凡送县政府的请示或报告,一律归口县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呈批,领导阅批和研究意见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回复有关单位。3、县政府原则上只受理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请示和报告。凡下级向上级呈请文件必须有政府或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下属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呈请事项,须有主管部门明确的意见及其理由。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级呈文。

  (三)严格控制发文,提高文件质量。为减少文件数量,坚持公文“六不发”,即:1、与国务院和省州人民政府已发文件内容重复的不发文。2、照抄上级政府或上级部门文件的不发文。3、业务性强,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一般不得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4、召开会议布置的,一般不发文。5、纯属对上级表态和例行公事的不发文。6、过去已有规定,情况没有变化可继续执行的不发文。

  (四)需要明确的有关事项

  1、各部门、各乡镇凡属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一律自行解决。2、涉及征用土地、矿山开采、财政经费、干部调动、救济粮款、农业税减免等问题,应按程序先送主管部门,属于本部门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查确定,超限的则由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可行的意见,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或提交县政府研究决定。3、县委、人大、政协、纪委的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等需要办理上述事项的,亦应按上述程序办理。4、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财经分配、人员调整以及其他重大政策的出台,必须请示县政府领导或经县政府研究同意。

  三、行政审批制度

  1、凡不需要政府安排建设资金、平衡外部条件,不涉及乡镇和部门之间关系,对环境资源没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政府不再审批。2、对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确需政府审批的事项,要严格按照程序审批。3、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特别是对煤矿和金矿等矿山开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产品生产和交通运输行业(客运、货运)的资质审查、证照审批方面,实行报审“双向”责任制,即最后审批机关及领导人有责任,报送审批机关和领导人也承担同等责任。

  四、工作汇报制度

  (一)除县政府领导亲自联系有关乡镇和部门来汇报工作外,各部门和各乡镇有事向县政府领导汇报,要坚持事先联系制度,汇报前一般应先与县政府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待政府领导同意后再汇报。

  (二)下列事项应及时向县政府汇报:

  1、涉及全局性的大事。2、突发性的重大事故、事件或紧急事项。3、各部门的重大工作安排或需县政府领导出面参加的重要活动。4、各部门工作职权本身难以解决的重大事项。5、乡镇之间或乡镇与县直部门之间必须由县政府领导出面协调解决的事项。

  (三)汇报工作一般不得越级进行。涉及全局的重要工作可向县长汇报,不涉及全局的事项一般只向分管县长汇报。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要及时向县政府报送各种正式文件、信息、简报、月报表等,要在当年元月15日前向县政府报送当年工作计划及上年度工作总结,7月10日前报送半年工作总结。

  (五)严肃认真地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和县政协通报工作情况。凡是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协例会要求报告、通报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写出工作报告初稿,提前5天送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分管县长审阅,再打印送至会议主办单位。

  五、调研联系制度

  (一)调查研究,了解实情。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并要深入基层和边远山区调研,调研时间每年不少于1个月,每年写出调研文章1篇。

  (二)加强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联系,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

  (三)加强与县政协的联系,切实做好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六、督查督办制度

  (一)政务督查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实行统一归口,分头办理,理顺主次,限期完成,按时反馈督查结果,定期通报督查情况。

  (二)督查的工作范围及形式:

  1、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要求县人民政府办理的事项。2、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和审议意见需要县人民政府办理的事项。3、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4、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查办的事项。5、全国、省、州、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和提案。6、县政府办公室从其他渠道了解到事关全局需要查办的重要问题。7、机关的工作作风、会风会纪、环境卫生等问题。8、督查的程序为立项、查办、催办、结案。9、督查采取上门督办、电话、交催办单、发督办通报等形式进行,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

  七、特邀活动制度

  (一)各部门召开专业会、座谈会、表彰会、工作会以及举办展览、庆典、开业等活动,一般不邀请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出席和题词。

  (二)各部门组织重要活动和负责联系在本县举行的全国、全省、全州的活动或会议,需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的,有关部门应事先提出具体方案,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三)各综合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需邀请主管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可直接向主管领导请示。

  (四)外商来本县需邀请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出席会见或参与洽谈的,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外国团组、国内县以上单位领导来本县,需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参加会见陪同、商谈等活动的,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八、机关工作制度

  (一)会议纪律

  会议实行签到制度,与会人员不得缺席、迟到、早退、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或委托他人与会的,需经主持会议的同志批准。

  (二)工作纪律

  1、机关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满假后要及时销假。未经批准离岗或逾期不销假者,按旷工处理。2、各乡镇负责人到县外出差、开会、学习、治病等,3天以上要向县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县长请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正职到县外出差、开会、学习、治病等,3天以上要向分管县长请假,5天以上或外出考察学习必须向县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县长请假,并将书面假条送县政府办公室,请假期间要指定其他负责同志主持工作,回到单位后必须向政府办公室销假。3、政府各工作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登记,对全体工作人员的出勤坚持日登记、月累计、年终总评,并与干部职工的德、能、勤、绩的考核紧密联系。4、政府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除特殊情况可以请假外(含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一律不得缺席。

(实习编辑 田兰兰)

 
 
来源:天柱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