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调配暂行规定
(2004-04-12 10: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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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县直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调配工作,有效控制人员增长,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现对县直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和企业单位职工的调配工作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调配工作原则

  一是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从工作需要、结构调整出发进行;二是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调配干部要经过党组或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三是按编制进人的原则;四是注意发挥干部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实际困难;五是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调配工作程序

  (一)申报增人计划。各单位于每年2月申报,经县编办审核后,送人事部门审核,报县政府领导或州人事部门批准。

  (二)公布需调入人员职位(岗位)、所需人员资格条件等。

  (三)考察、协商调动。各用人单位需调入人员时,应派员考察了解拟调人员现实表现,征求调出单位及本人意见,经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同意,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人事部门审批。

  个人申请的调动,由个人直接向调出单位提出调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及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个人直接与调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申请协商同意。

  系统内人员调整,由主管部门与有关乡镇协商同意。

  (四)呈报审批。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报送人事部门审核或审批,调出本县的由调出单位或本人报送人事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军转安置及复员退伍安置等政策性安置、调动,由人事部门或专门领导小组提出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五)人事部门行文调动。

  三、调配审批权限

  (一)以下人员的调配,由人事部门行文调动:

  1、干部职工由行政机关到事业、企业单位,事业到企业单位,财政全额开支向差额开支、自收自支,差额开支到自收自支单位,县城到乡镇的调动以及行政机关之间、事业单位之间的调动。

  2、乡镇到县级单位不涉及改变身份和不增加财政开支的人员调动。

  3、外县调进不涉及改变身份和不增加财政开支的调动。

  4、县乡事业单位初级以下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或机关、事业单位大专以下学历人员调出我县。

  (二)以下人员的调动,由人事部门审核,分管人事副县长和分管相关部门副县长审批后,由人事部门行文调动:

  1、财政差额开支到全额开支,企业单位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2、县乡事业单位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本科以上工作人员调出本县。

  (三)以下人员的调动,由人事部门或专门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经分管人事副县长同意后,提交县政府审批,由人事部门行文调动:

  1、行政机关从事业、企业单位调进非公务员系列(含参照执行)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凡进必考”和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选调或录用。

  2、企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财政差额或全额单位,外县调入需增加财政开支的调动;

  3、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军转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及机关、事业人员分流等政策性安置、调动。

  (四)本县系统内工作人员调整:

  1、县级财政开支的系统内工作人员在乡镇站所之间调动,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人事部门审批行文调动。

  2、乡级财政开支的系统内工作人员在乡镇站所之间的调动,由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人事部门审批行文调动。

  3、系统内乡镇站所工作人员向县属事业单位调动,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求乡镇同意,报分管人事和分管相关部门的县政府领导审定,由人事部门行文调动。

  (五)企业单位之间职工调动和企业单位录用职工的审批权限:

  未改制企业单位调进或录用职工,由单位提出意见,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送劳动部门审批。

  已改制企业单位调进或录用职工,由企业自主办理,抄送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并到劳动部门的仲裁和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六)县直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与党群单位之间的调动和股级干部的调动,按天党发[2002]16号文件执行。

  四、报送调动材料

  县内工作人员调动,由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报送调动材料;工作人员调出本县的,由调出单位、主管部门或要求调动人员报送。调动材料一般包括:

  (一)调动报告。由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撰写,报告要写明调入人员的理由,调动理由要从单位人员编制、人员结构(专业、知识、年龄、性别等)、被调干部职工特长、实际困难等方面加以说明。

  (二)考察材料。一般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考察后撰写,如由用人单位考察后撰写的,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考察材料应写明被调人的性别、年龄、出生时间、籍贯(出生地)、学历、毕业学校及专业、现从事工作、能力、特长及配偶子女等基本情况;写明被调人德能勤绩表现情况;对照调入岗位(职位),写明被调人能否适应或胜任岗位(职位)工作要求情况;对需进行测试的,需写明测试情况及结果。

  (三)本人申请。本人申请的调动应附本人申请。

  (四)调出单位及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意见。调出本县的需附《干部调动登记表》。

  (五)县编制部门意见。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应提供县机构编制部门用编审批计划。

  (六)相关证明材料。如:照顾夫妻关系的调动,需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户口原件和复印件;照顾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调动,应附有关单位证明和被照顾人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五、纪律要求

  在调配工作中,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及干部调配原则、程序办事,不得违反调配管理权限自行办理调动。对违反人事纪律的调配、录(聘)用、任免,县编办、人事、财政部门不予认可,并限期纠正。否则,人事部门不核批工资、不批年度考核等次、不评聘职称,财政部门不核拨工资,编制部门不予批准用编计划、不纳入在编人员管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六、本规定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实习编辑 田兰兰)

 
 
来源:天柱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