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黔东南
 
 
关于开展建材市场和建筑工地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2004-02-18 11:01:53)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进一步从源头上把好建材质量关,有效整顿和规范我州建筑市场,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建材产品违法行为蔓延的势头,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省范围内立即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黔质技监监[2003]181号)和《贵州省开展建筑工地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由州质监局牵头,组织州经贸委、州发改委、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建设局、州商务局、州工商局、州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在春节后开展对全州范围内的建材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等领域和建筑工地以及装饰装修领域进行一次专项执法检查。通过查处一批违法行为,打击一批违法分子,净化和规范建材及建筑市场,力求取得明显效果,确保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一)以关系人身财产安全、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环境保护的建筑用钢材、水泥、预制件和严格控制有害物质限量的装饰材料(主要是涂料、胶粘剂、人造板、木器家具、壁纸与地毯)、铝合金建筑型材、建筑用低压电器、电线电缆等产品为专项检查的重点产品。

  (二)把建筑工地使用的钢管、扣件和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作为建筑工地专项检查的重点。

  (三)以各县市行政中心所在地为这次专项检查的重点区域,兼顾交通要道上的重点乡镇。

  二、主要任务

  严格按照州质监局等九部门制订的《关于贯彻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九部门〈关于在全省范围内立即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州质监联[2003]01号)和《贵州省开展建筑工地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的主要任务,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三、具体措施

  (一)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

  各县市各部门要按照两个方案的具体要求,落实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与落实辖区打假责任制相结合,确保第一线执法打假人员到位,采取2-4人一组的形式,对重点市场、重点区域、重点工地及重点造假窝点进行全面清查,依法查处建材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开展重点区域的专项整治;对进入建材市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加强对建筑工地使用的钢管、扣件的检查。

  (二)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

  各县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在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查出的涉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销售、采购、使用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报告,以便州质监局督办督查。对按照有关规定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必须及时移送。

  (三)强化监管手段

  各县市相关部门对发现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工地要实行重点监控,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确保检查成果得到巩固。  (四)加大舆论宣传力度

  对专项检查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多层面作宣传。一是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要跟踪报道;二是公告建材市场及建筑工地检查情况;三是对专项检查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进行综合报道;四是对列入“黑名单”生产企业在全州范围内公告。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对触犯刑法的制假售假分子,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坚决纠正以收代罚、以罚代刑、罚过放行的现象,杜绝随意执法、执法扰民的问题。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大案要案严格按照要求逐级上报。

  (二)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加强部门之间协作配合,杜绝部门间互相推诿和权力争夺的现象,提高工作的整体效能。

  五、时间和人员安排

  检查时间:2004年2月6日至3月10日。  第一组:建材生产领域  组长:马业华(州质监局副局长)  成员:质监4人、计委2人、监察2人、工商2人、电力2人  第二组:检查市场  组长:陈建郁(州质监局稽查分局局长)  成员:质监4人、工商4人、建设4人、公安2人  第三组:建筑工地  组长:吴春(州建设局副局长)  成员:建设4人、质监4人、监察2人  各县市人民政府相应组成检查组,负责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  各县市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质监部门负责协调好本地建筑市场专项检查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务必于2004年3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以书面材料向州打假办报送。重要情况和查获的大案要案及时上报。联系电话:8220347,传真:8278624,联系人:胡厚华 张有德

         (实习编辑 田兰兰)

 

 
黔东南人民政府网
 
 

制作单位:新华通讯社贵州分社 中共黔东南州州委宣传部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北京路19号

电话:86-851-6909713 广告:86-851-6909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