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激励开发区内部职工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奖励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1、奖励对象:顶效镇,区直各工作单位,中央、省驻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简称单位及人员,下同),均按实际成效兑现奖励。
2、奖励范围:从区外引进投资项目(包括资金和技术),主要是:
(1)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2)用于购买产权等形式在地方企业入股的货币资金。
(3)用于地方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
(4)用于地方社会公益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5)用于第三产业开发项目等非生产经营项目的投资。
(6)技术项目投资。
三、奖励的确认办法
以资金出资的,必须是现金已汇入企业的开户银行帐户,并投入建设和生产;以设备投资的必须是经过国家规定的财产价值鉴定并应用到开发区企业;引进技术必须要有技术转让协议,并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见效半年,上述情况必须经合法的评估和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按照验资金额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奖励。
四、奖励标准
各单位及人员的招商引资任务,由区管委会根据单位及人员工作岗位实际规定具体任务,完成或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由区管委会给予以下奖励:完成任务的单位,奖励5000元;完成任务的个人,奖励1000元;超额完成任务的单位及个人按超额实绩给予浮动奖励。
五、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从开发区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招商引资专款中支付。
六、招商引资任务的折算方法
为突出开发区产业和社会发展重点,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对引进的资金、项目、技术分类别按一定系数折算单位的招商引资任务。
1、引进用于本区固定资产和社会事业投资的无偿资金(包括实物),属职务行为的,按1:0.5折算招商引资任务;属非职务行为的,按1:5折算招商引资任务。
2、引进工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3000万元的,按1:1.2的比例折算招商引资任务;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按1:1.4的比例折算招商引资任务。
3、凡来我区租赁闲置厂房、设备开展经营活动的,按交纳租赁费和固定资产投入资金之和计算招商引资任务,任务折算按1:l的比例。在上述各项中引进的资金、项目、技术,同时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条件的,按最高比例折算招商引资任务,但不重复折算。
4、对折算的招商引资任务,仅限于年底考核认定单位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日常统计报表、对外公布招商引资数额及对单位兑现奖励,仍按实际数额执行。
七、奖励认定程序
1、申报认定程序:在项目建成投产或使用后即可申请认定。投资额较大需跨年度建设完工的项目,根据合理工期,可以按年度申请认定实际投资额,作为考核该年度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的依据;项目全部建成或使用后,按奖励确认办法的相应规定兑现奖励。
2、认定时限:认定机构从接到申报认定报告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意见并给予答复。
3、认定方式:以货币资金投资的项目,认定机构根据申请方提供的有效凭证,按实际投资额进行认定。其它投资方式的认定,由具有认定资格的机构具体确定。
4、认定机构:招商引资项目的认定工作由区财政局、区招商局负责。
5、全区招商引资的考核奖励工作,由区招商局负责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具体奖励意见,报区管委研究同意后兑现奖惩。
八、本奖励暂行规定自二○○四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