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社会中介及各界人士积极参与顶效开发区的招商引资活动,推动开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统称引荐人)利用各种渠道直接引荐开发区区域以外,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客商来开发区投资兴办项目成功的,按本办法对项目的引荐人(含受聘于开发区的社会招商员)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引进的项目系指当年投资在开发区范围内为开发区财政增加税收的项目。
第四条
引进外资系指开发区区域以外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来我区投资工业、农业产业化、城镇基础设施、旅游及区管委认可的其它产业项目资金(不包括国家、省、州安排的投资和贷款)。
第五条 引进项目成功的标准:
(一)已经在本区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
(二)投资按合同金额到位,并由国家规定具有认定资格机构认定。
(三)项目进度达到下列要求;
1、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2、服务性项目(实际经营一年以上);
3、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4、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竣工并交付使用(不含承建工程)。
第六条 引进项目成功的奖励标准,按区管发[2003]17号文件相关规定兑现奖励;
凡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科技项目且投资规模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标准上浮10%;凡引进世界500强或全国100强企业来我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除执行上述标准外,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七条 引荐人的登记:引荐人须在开发区招商局填写《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表》,经确认后存档。
第八条
对引荐成功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区招商局等部门组成的项目审核领导小组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审核,并依据《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表》,确认引荐人资格,核定奖励标准及奖励数额,经区管委审批后兑现。
第九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50万元用于招商引资奖励。引荐人为单位的,其奖金用于奖励单位有关人员;引荐人为个人的,奖金由区财政局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兑现给个人。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