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新华网 ( 2004-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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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为了加快开发区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强对外招商引资与经济技术合作工作,促进开发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发[2000]33号文件和《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投资方向

  本区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向国内外投资者开放,重点鼓励投资市政设施、高新技术、信息、制药、机械制造、轻工、农副产品加工、冶炼、化工、建材、市场建设等基础项目;同时鼓励投资旅游服务、物资集散等三产项目。

  第二条:土地政策

  (一)凡到开发区投资的客商,在开发区规划控制范围内可以自由选择出让、租赁、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投资新办生产性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按当年的基准地价的80%收取土地出让金;投资兴办学校、医院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其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者,按当年基准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积极采取资本置换方式鼓励投资者投资开发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新区或区内公路项目的,视其投资规模,可优先取得公路两侧土地开发权,其公共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

  (四)凡科技、教育、交通、水利、电力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第三条:税费政策

  (一)开发区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及省、州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二)区内投资者或企业的各种规费,均按国家规定现行收费标准的下限缴纳。除国家、省和州有关规定的收费外,开发区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三)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年度财政贡献纳税人奖,根据纳税人当年(公历年度)实际缴入国库的税费总额(地方所得部分)按比例进行奖励:

  1、对新建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以下比例进行奖励:(1)年缴纳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奖励10%;(2)年缴纳101万元以上的奖励20%。

  2、为支持企业发展,对于年度财政贡献增长幅度超过当年区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并不低于10%的企业,按照其增长额的10%给予奖励。奖励须根据税务、工商部门提供的年度财政贡献及增长情况,由区财政局审核,经管委会批准后,于次年三月份兑现奖励。

  (四)进出口产品优惠按国家规定从优执行。

  (五)凡单项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拉动面较大的项目,经区管委会批准,实行"一厂一议,一项一策"的特殊优惠政策。

  第四条:引资奖励政策

  开发区对引进资金投资于区内基础设施、生产性和社会事业领域的第一引资人实行奖励。第一引资人即经区招商局备案登记并将项目最先引荐到区内的个人和单位为奖励对象。引进项目的实际到位资金数额认定,由区招商局、区财政局及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一)引进捐资、赞助等无偿资金和设备(按实物折价)供区管委会使用,按引资额的10%予以奖励。

  (二)引进资金在区内兴办企业,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当年地方所得税开发区分成部分的30%一次性奖励。

  (三)引进无息贷款供区管委会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按贷款总额的2%给予奖励;引进其它有息贷款,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按照贷款总额的5‰给予奖励。

  (四)引进国外资金的,按项目建成投产时,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按上述引资类型的标准和办法予以奖励。

  第五条:相关服务工作

  (一)开发区建立联合办公制度。区管委会实行一站式联合办公,一条龙跟踪服务,凡到区内投资企业(项目)的立项审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生产(经营)许可证、环保、征地、规划等有关证件手续,由投资者服务中心牵头办理,实行联席审批、特事特办、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开发区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凡到开发区投资项目,区招商局须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须经报批的,三个工作日内报出;须办理各种手续和证照,具备相关前置条件的,各相关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时起,五个工作日内办齐手续;由区投资者服务中心协调相关各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办完交付客商。

  第六条:本优惠政策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原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区管发[2003]17号文件作废。

  

                                                                                  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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