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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兼斌观察 有效的权力
新华网 ( 2008-04-28 )
稿件来源:国际在线 

    权力,在最本质的意义上,可以理解为一种对他人行为或活动的约束或者影响能力。换言之,有权力的人,他的个人意志或者对某件事情的认识,较之没有权力或者权力比较小的人,更有可能转化为一种集体的意志或者共识。

    权力可分为名义权力和实际权力。在一个社会系统或者组织中,任何一个职位都被赋予某种权力,这就是名义权力。比如,一个高中班级中,体育委员的权力以及职责,就包括组织本班的体育活动。如果学校有运动会,诸如谁参加什么项目这些事情,理论上应该由体育委员来主持。当然,实际上,取决于这个体育委员的能力以及他在同学中的威信,有可能班里的同学压根不愿听他的安排;相反,班里某个普通同学在体育活动组织方面却在同学中有很高的号召力。最后,体育委员或者班长不得不请这个“普通同学”出面来组织同学们的项目报名工作。这里,这个“普通同学”在班级的体育活动方面就拥有实际权力。在很多现实情形中,名义权力和实际权力的相异性并不少见。

    我国的少数民族不少仍生活在所谓的乡村社会中。在黎平肇兴,我们亲历了侗族寨老在鼓楼中围火议事的场景。由于根深蒂固的历史习俗,侗族乃至其他不少少数民族的人们,其日常言行举止,真正对其起约束规范作用的,常常是族规。例如,侗族和苗族的房子都全部是木结构的,又天然的和山相连,因此,如何防火就是一个事关全族生死存亡的大事。千百年来,侗族人有自己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来有效的约束自己的族人,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可以做,即使是一个人的时候,也会严格遵守。因此,寨老对某件事一旦达成共识,形成族规形式的行为规范,则其在全寨成员间便具有了切实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来自于全寨成员对有关规定的内心敬威——即使未必人人认同。

    因此,国家的诸多方针政策,在这些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村社会中,其要真正贯彻落实,必然需要和当地的乡规族规对接。当地政府虽然对乡寨具有名义上的管治权力,但如果那些政策法规要真正为村寨民众内心所认同从而具有指导意义乃至约束能力,则和寨老议事会这样的民间自治组织进行合作将是必然的选择。寨老在这个过程中则充当了至关重要的政策翻译者、过滤者、转换者的角色。这个转换环节是国家各项政策的落实接口。

    事实上,很多事情,其有效性都取决于这最后阶段的落实、转换、执行情况。一本优秀的教材,并不能自动保证选用此教材的教师一定能把这门课讲好。同样,一个村寨,开通了电话甚至互联网宽带,拥有电脑等设备,并不意味着人们就能自动进入信息社会。这正如权力的有效性的实现问题:可能性并不一定保证必然性。少数民族的村寨自治的有效性再次提醒我们,切莫把名义权力想当然的当作实际权力。(金兼斌 清华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张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