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商报讯(赵娟 陈华飞)因监守自盗,4月16日,白云区第二中学聘用的保安蒋某被该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被告人蒋某原是白云区第二中学聘用的保安,2007年11月19日下午2时许,蒋某趁该中学高二(10)班无人之机,窜至教室将10班学生金某的诺亚舟890型学习机一部盗走,价值人民币1443元。同年12月6日凌晨4时许,蒋某在二中保卫科寝室内,将其同事邓某的一部摩托罗拉手机及现金103元盗走。案发后,蒋某将被盗物品返还了失主。
蒋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依法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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