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时时讯消息(孔锋)不久前,云岩区一新建住宅小区通知业主收房,但是由于本是住宅的一楼被购房者用于经营餐馆,以后将给楼上其他住户造成安全隐患、噪音油烟污染等诸多影响,楼上住户一致拒绝收房,希望以此向开发商施压,让开发商劝阻一楼住户的“住改商”行为。但直到目前,该餐馆已经装修完毕,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楼上业主们“住宅禁商”的希望似乎就要落空了。
除了该小区之外,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许多业主都反对“住改商”现象。他们认为,在住宅小区里搞商业经营,首先是经营时间不固定,直接影响小区居民休息;其次是出入的人员较多且复杂,直接影响到小区的治安环境;三是经营场所产生的垃圾、油烟影响了小区的卫生环境。此外,住宅楼内从事商业活动会造成住宅配套资源的紧缺,如车位紧张、电梯拥堵等,扰乱了楼内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降低了住宅硬件配套设施的使用寿命。一些行业管理部门也反映,除了对卫生环境和公共秩序等方面的影响,许多“住改商”店铺还普遍存在经营证照不全、货品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由于店铺一般位于住宅小区内,给执法部门的监管带来了困难。
但是,也有部分小区业主认为,在住宅小区里搞商业经营,方便了小区业主的生活,比如小区里的小卖部,家里需要什么小物品,不需要再跑较远的路,尤其是对家里有小孩和老人的家庭更加方便。
那么,对于“住改商”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呢?有关律师称,贵阳市曾制定并实施了《业主临时公约》,公约中首次明确“业主不得擅自更改房屋的使用性质”,但是由于监管力度不够和缺乏相应的细则,“住宅禁商”一直无法真正落实。去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明确: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就要求了住宅商用需要具备两个前提条件:首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没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其次,住宅商用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两个条件为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充分尊重相邻权提出了约束保障,同时也强调了如果相关的业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没有禁止,也不能将住宅改作商用。另外,根据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业主也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讨论修订业主临时公约,以决定住宅小区内是否可以“住改商”。对于尚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住宅商用影响到业主日常工作休息的,业主可根据《物权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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