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州频道3月16日电(杨眉)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统计显示,2007年全省消费者人格尊严投诉数量猛增,头3个季度较上年同期增加4倍多。
贵州省消协副秘书长代守兰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的方面很多,其中就包括了企业要维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企业和消费者是互相平等的交易主体,企业损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不仅会受到法律惩罚,还会影响企业自身的信誉度和美誉度。因此,交易双方都需要相互尊重,才能使消费关系更加和谐。
据了解,最新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首次作出相应赔偿规定:对于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携带的物品,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等行为,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消费者2000元以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该项规定是消费者维护人格尊严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