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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县灭门案” 案犯一审被判处死刑
www.gz.xinhuanet.com  2007年12月28日 09:18:3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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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贵州频道12月27日电(何云江、娄辰)社会广泛关注的贵州省兴仁县原县长一家六口被害案27日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被告人曹辉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曹辉原是黔西南州兴义市嘉年华会所员工。上世纪80年代曾因犯流氓罪被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于2000年5月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7日22时许,曹辉来到兴仁县原县长文建刚家实施抢劫,用铁锤和匕首将文建刚、文建芬、方如琴、唐元莉、麻婉光等人杀死后翻找财物。在翻找财物时,将正在睡觉的文建刚的5岁的次子文仲琦吵醒,曹辉即用手锤将文仲琦打死以杀人灭口。曹辉抢得文建刚家现金1.3万余元及诺基亚8800型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法院同时认定,2006年9月3日凌晨4时许,曹辉在兴仁县顶兴公路流水沟村六塘段对罗坤实施抢劫,抢得现金200余元及摩托罗拉手机一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抢劫被害人钱物,其中入室抢劫并致文建刚等五人死亡;为杀人灭口而将文建刚之次子杀害,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依法严惩,遂以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曹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共3.9万余元。(完)

    

 
(责任编辑: 李春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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