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日报讯(朱 邪)11月1日,记者从省林业厅获悉,从即日起,我省企业或个人持林权证,可到当地信用社抵押贷款用于林业生产。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林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林业生产者的积极性,增强林业生产活力,省农村信用联社和省林业厅联合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指导意见》。
意见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个体经营户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无不良信贷记录,持全国统一印发的林权证书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森林资源价值评估报告,均可作为抵押向当地信用社贷款;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贷款期限不超过8年;抵押人在林权抵押期内不得采伐抵押林木。
长期以来,林业生产者担保难、贷款难一直是制约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开办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对进一步拓宽林业生产者融资渠道,优化农业经济结构,帮助林区农民增收,促进山区经济多元化,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项业务将首先在锦屏、瓮安、铜仁等9个林权改革试点县开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