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州频道9月28日电(记者周之江)贵州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其中规定,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及时向广播、电视、报纸提供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作出气象灾害预报,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有关单位,同时根据其可能发生的强度、范围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条例》还规定,发布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气象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此外,贵州省气象主管机构应组织开展对气象灾害的联合监测,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网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
《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将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