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都市报讯(沈丽琼) 在贵阳市实施了13年的“禁放烟花爆竹令”即将“松绑”——由“禁”改“限”。昨日上午,贵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阳市政府提交的《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据介绍,《贵阳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自1994年5月1日公布实施以来,全市城区烟花爆竹全面禁放。13年来,禁放对减少城市大气、噪音、固体废物污染和火灾隐患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原来贵阳易燃的木结构房屋已大量消失,城市大气、噪音、固体废物污染的监控和处置水平得到明显提高,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的危险性和造成的污染环境的持续性影响明显降低。
《办法(草案)》明确规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和市政府确定的区域。在以上区域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的8时至24时,可燃放符合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
此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少数边远村寨,经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可以暂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办法(草案)》明确指出以下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林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内;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重要军事设施、通信、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疗养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办法(草案)》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燃放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贵阳市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贵阳市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者将受到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批发销售的经营者最高可罚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