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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贵州频道7月26日电(记者周芙蓉)为保证矿山企业认真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环境义务,有效治理矿山开采引发和加剧的地质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贵州规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年度缴存额不得低于5万元。
记者从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贵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实行一次性缴存和年度缴存制度。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以内(含3年)的,一次性全额缴存保证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以上的,按年度分期缴存。矿山企业年度缴存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缴存。在银行缴存保证金达到1亿元的矿山企业,可不再缴存保证金。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是指为保证矿山企业在采矿过程中、闭坑或者停办、关闭时做好矿山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而缴存的抵押金。矿山企业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间、期满及矿山停办、关闭时,对矿区分阶段实施治理恢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