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州频道4月17日电(记者何云江)一公司法人代表拖欠对方百万元货款,合同履行期届满时便"人间蒸发"。贵阳市中级法院日前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49岁的被告人王晓航原系北京金泰航轮胎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2002年1月,王晓航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轮公司)签订轮胎销售合同,约定金泰航公司为贵轮公司在京、津、冀市场的经销商,合同期为1年。金泰航公司采取先支付部分货款,后陆续归还货款的方式滚动接货。截至同年12月底合同到期日,金泰航公司共欠贵轮公司货款135万余元。
此后,贵轮公司向对方多次催要货款无果。从2003年4月起,被告人王晓航单方中断与贵轮公司的一切联系,并将与贵轮公司发生货款来往的银行账户全部销户,从此"销声匿迹"。贵轮公司经多方寻找未果后报案。2005年9月,公安机关在吉林省桦甸市将王晓航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晓航拖欠货款并隐匿行踪,恶意不还对方债务,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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