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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推行五类服刑人员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www.gz.xinhuanet.com  2007年04月07日 11:22:53  来源:新华网贵州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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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贵州频道4月7日电(记者周之江)近一年多来,贵阳市云岩、南明两城区推行五类服刑人员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尝试通过社会力量介入改造犯罪人员。有关人士认为,社区矫正有利于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但目前尚缺乏经费保障和相关部门的配合,急需立法加以完善。

    2005年11月15日起,贵阳市开始在两个区的33个街道试点推行社区矫正工作,其矫正对象为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五类服刑人员。与监禁矫正相对,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部门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北新区路社区民警杨焱说,社区矫正相对旧的非监禁刑刑罚执行模式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目前,贵阳两试点区均建立了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网络,组建了一支以基层司法所、派出所民警和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及志愿者构成的工作队伍,并已初步摸索出一套"分类管理、因人施教、有的放矢、注重实效"的矫正工作模式。

    矫正对象在接管时一般列为C类普管对象,然后根据其改造表现,逐渐向B类准宽管、A类宽管或D类严管递进,并通过限期报到谈话、家访,有针对性的社区教育培训和公益劳动,相应频度的考证等,体现监管"严"的一面;同时,从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入手,通过帮教感化,对没有生活来源的矫正对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救济,解决低保,让其安心改造;对老弱病残及未成年人等特殊矫正对象,实施协议矫治,由亲属配合宽管,体现矫正"柔"的一面。

    截至今年元月,贵阳市两个试点区共接收、管理五类服刑人员139人,已有25人期满解除矫正,无一人重新违法犯罪。由于社区矫正方式较为人性化,不仅注重思想上的改造,同时也充分考虑到矫正对象的实际生活困难,从而使这个处于社会生活中的特殊群体不失控、能改好。

    硕士学历的杨华曾在一家医药公司任职,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从看守所出来后,杨华因思想包袱很重,害怕面对社会,整天足不出户。纳入社区矫正对象后,社区矫正辅助人员李红兵多次主动上门与他交谈,帮助其摆脱心理阴影,杨华却持对立态度,不愿配合。在此期间,杨父因病辞世,矫正人员抓住这一时机,不仅帮助其料理丧事,还借机开展思想工作,获得了杨华的信任,开始积极配合改造。为使杨华能够重新就业,矫正工作人员还协调有关部门为其补办了"医师资格证"年检。目前,杨华已基本摆脱了心理阴影,做起药品推销生意。

    55岁的吴晓华是一名上海籍支边干部,曾在贵阳某企业任职。1997年,因涉嫌一起80万元金额的合同诈骗案,被判有期徒刑15年,现监外执行,成为社区矫正对象。因其在案发前已从贵阳把户口迁走准备到上海入户,入狱后,妻子与他离婚,住房也被变卖。出狱后,吴晓华无家可归,由于年龄偏大,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子女也不愿认他,无法入户。导致其对生活完全失去信心,靠向亲朋借钱度日。北京路矫正工作委员会得知吴晓华的实际困难后,积极协调各部门为其在派出所办理了入户手续,每月出资150元给他租了一间住房,并协调有关部门为其申请低保。吴晓华告诉记者,漂泊多年,一直没户口,也缺少关心,现在社区终于让他找到家的感觉,服刑9年期间,自己曾自学心理学,目前正在复习,准备参加《心理咨询执照》考试。

    但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社区矫正工作在贵阳开展仅一年多时间,尽管已取得了一定效果,同时也面临诸多困难:

    首先,矫正工作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基层司法所作为实施社区矫正的一线工作力量,大都是一人所,大所要辖十余平方公里,几万户,小所也要辖两三平方公里,几千户,职能工作繁多,普遍感到人手不足,任务太重。目前一个司法所只能聘请1-2个社区矫正辅助人员,有的人要管理十多个矫正对象,根本忙不过来。同时,因为专业理论培训的缺乏,其自身素质与从事矫正工作的要求尚有差距。

    第二,财政保障体系不够完善。资金不足限制了司法所以更多的形式开展工作,比如无法对服刑人员开展技能培训,无法解决志愿者的车费和餐费,这些都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的工作效果。云岩区司法局副局长白向荣说,2006年,云岩区财政投入32.2万元用于社区矫正工作,其中60%用于支付辅助人员每人每月500元工资,40%用于培训、教材、课件制作和硬件设施投入。按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费的配备要求,全区每年约需70万元才能保证试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各相关部门工作不衔接。根据要求,法院每作出一个适用社区矫正的判决和裁定时,均要与司法局共同核实该罪犯的居住地,并与司法局工作人员在法院或看守所对矫正对象进行现场交接,确保矫正对象不脱管、不漏管。但由于该项工作只在区一级进行试点,省、市两级法院在判处适用社区矫正的刑罚时,均是按罪犯户籍所在地送达法律文书,而没有按照省市社区矫正的有关管理规定,按犯罪分子居住地送达法律文书,这给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对此,社区矫正工作者和有关专家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立完善的省、市、区三级财政保障机制。白向荣说,据统计,2004年全国监狱监禁刑成本为每人每年13326余元,而社区矫正成本要大大低于此数字,以平均每县(区)有200名矫正对象计算,约需70万元即可正常运转,平均一名矫正对象仅3500元。

    二是社区矫正工作有待系统性立法。南明区司法局副局长鲍华丽说,社区矫正目前虽已初步搭建起系统化的工作框架,由于没有系统性立法,其法律性质不甚明确,目前试点中我们将其作为一项执法工作,但现行法律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权利,责权不一,且与公安机关的执法主体关系不清。建议立法机关及早为社区矫正定性,理顺工作关系。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支撑,目前社区矫正主要靠人性化的工作手段进行,对矫正对象不接受矫正或矫正中表现不良时缺乏必要的法律制约手段,也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研究解决。

    

 
(责任编辑: 刘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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