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州频道4月4日电(记者周芙蓉)为防止水能资源闲置,4月15日起将施行的《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三种情况,政府可无偿收回水能资源使用权。
《办法》规定的三种情况分别是,一是水能资源使用权期满3个月前,使用权人不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准的,期满后无偿收回使用权;二是水能资源使用权人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工和建成投产的;三是水能资源项目建成投产后连续闲置两年以上的。
据了解,《办法》对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问题进行规范,分4种情况对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底价的最低标准作了规定:对单位电能投资在1元/千瓦时以下、1-1.5元/千瓦时、1.5-2元/千瓦时、2元/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其出让底价分别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