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州频道1月18日电(记者秦亚洲)贵州省16日颁布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应当返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费用,并支付购买商品费用1倍的赔偿金。
《条例》还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返还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并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费用1倍的赔偿金: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手段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骗取消费者预付款;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16日颁布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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