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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贵州频道1月12日电(记者周之江)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的《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未取得资格证和车辆管运证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单位最高可罚款3万元,个人最高可罚款1万元;出租车不按最佳线路或乘客要求路线行驶,最高可罚款1000元。
条例草案明确指出,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应当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经营城市公共客运。城市公共客运票价应当实行低票价,票价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后公布,核定票价应当进行听证。
条例草案还规定,城市公共客运应当优先发展符合要求、运输效益较高的大容量车辆,逐步淘汰运力低、能耗高、污染大的车辆。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客运场站等用地,应当在详细规划中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其他用途。
同时,条例草案还对出租车营运作出规定,对拒载、“拼车”、绕路等不规范行为,最高可罚1000元。出租车驾驶员应按照最佳线路或者乘客要求路线行驶,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乘客在车辆未标明收费标准,计价器无定期鉴定合格封记,不使用计价器,不出具合法票据,中途停止服务的情况下,有权拒付车费。(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