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日报12月9日讯(张齐 张显亚) 记者从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贵州省近日出台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规定,贵州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为本单位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到2008年底将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参保费用全部由农民工所在的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据介绍,《意见》规定,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建立医疗保险关系,必须办理住院医疗保险,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工作收入相对较低且对大病保障需求迫切的特点,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的原则,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以保障农民工参保后的住院医疗待遇。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总体上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要低,缴费标准确定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至2%,具体比例由各地区制定。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后,农民工生病住院的,就可以享受住院医疗待遇,且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在统筹地区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封顶线以下,不能低于50%。为了解决大额医疗费用问题,农民工在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同时,也可以参加大额医疗救助,但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各缴纳一部分。
对于新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从招用之日起15日内为所招用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对于用人单位拒绝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或者没有按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同时,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农民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发生的医疗费,且支付的费用按照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