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州频道11月27日专电(记者秦亚洲)从事供电、供水、供气、邮政和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和其他依法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强制收费。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明确了上述规定。
《条例》还将医疗消费纳入保护范围,其中规定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者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条例》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