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州频道11月27日专电(记者秦亚洲)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经营者应当退货。经营场所采取安全监控措施,不得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明确了上述规定。
《条例》规定,经营者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商品的保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并不得收取折旧费及其他费用。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更换或者退货的责任;经营者承担包退责任的,应当一次性退清货款。
《条例》规定,经营者在经营场所采取安全监控措施,不得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对于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身体或者携带的物品,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等行为,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消费者2000元以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条例》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