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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中级法院裁定行政机关无权审批业委会
www.gz.xinhuanet.com  2006年11月27日 09:16:31  来源:新华网贵州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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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贵州频道11月27日电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业委会成立纠纷案作出行政裁定,以“原审人民法院受理并做出实体判决不当”为由,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驳回216户业主的起诉。

    去年8月,贵阳市小河区盘江花园举行业主大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选举产生了业委会。当业委会向小河区规划建设局物管办提出备案申请时,物管办做出“暂不能备案和不能批准申请”的回复。同年11月,盘江花园216户业主向小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区建设局承认业委会的合法性并批准备案。今年初,小河区法院驳回了216户业主的诉讼。业主们不服小河区法院判决,随即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行政裁定中指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备案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后进行。业主委员会的产生由业主大会选举确定,从事的活动也应由业主大会授权,而不是由行政机关的备案行为决定其产生和准予其从事法律活动。《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授权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予以审查批准。该备案不是审查性备案,而是一种告知性备案,故该备案不是行政审批,亦不具备行政管理的性质,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亦不具有可诉性。盘江花园216户业主对小河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不能批准申请”的回复,以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不当,依法予以撤销。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小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216户业主的起诉。

    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案件在当前物业诉讼案件中具有典型性。法院的裁定对于明确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规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都具有重要意义。(完)

 
(责任编辑: 张月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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