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州频道11月26日电(记者秦亚洲)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数额,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行为,在贵州有可能受到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明确了上述规定。《条例》规定,设定最低消费数额,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短缺商品数量或者将包装物计入作为商品的净含量,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的行为,将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条例》规定,销售掺假、掺杂,以假冲真,以次冲好,以旧冲新等欺骗消费者行为的,应当返还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并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费用一倍的赔偿金。
《条例》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