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日报9月6日讯(田洋 曾继松) 9月5日,记者从贵州省劳动保障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2005年、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2005年7月1日和2006年7月1日起,分别给2004年12月31日前和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通知》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长短分档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如下:
对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长短分档,每月增加45元至30元不等的退职生活费。
从2006年7月1日起,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长短分档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如下:
对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长短分档,每月增加85元至70元不等的退职生活费。
《通知》同时规定,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退休的老工人和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以及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分别给予适当倾斜。
据介绍,贵州省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总体水平以及对部分人员适当倾斜的政策均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并结合实际制定的,调整幅度是近年来较大的一次,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为此,《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并抓紧组织实施,要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的手中。要继续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据了解,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07年贵州省还将继续出台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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