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郑州3月8日电(程红根、郭志俊)3月7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男扮女装骗婚案”。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青年韦约男扮女装,伙同他人,以与人结婚为名,骗取河南省辉县市一农村男子现金17000元。法院经开庭审理,以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韦约为什么要男扮女装进行婚姻诈骗?为什么这样的 “骗婚”能够得逞?
(小标题)山村青年千里相亲误入骗局
河南省辉县市南村镇青年李某某26岁还没有找到对象,由于家在山村,加上经济困难,山下的姑娘不愿意往山上嫁。2005年6月中旬,李某某听邻村的亲戚说,他们庄上的蔡某曾经由一位贵州人介绍,从贵州领回媳妇,李某某就托这位亲戚去打听。不久,亲戚领着蔡某和一叫万团的贵州人来到李家,万团说可以帮李找媳妇。万团让李准备了4000元,万团、李、蔡三人一起坐火车前往 贵州。
三人到达贵州省独山县后,在汽车站旁的双全旅社住下。第二天万团领李某某到公园与“女方”见面,先后见过2个女子,因年龄太小或太大,李某某没相中。过了2天,万团又领他见了一个叫“韦巧英”的“女子”,说23岁,愿意跟他到河南,李同意了。万团提出“韦家要17000元现金”,李某某便打电话让家里人汇钱,款到后交给“韦巧英”,韦即转交给了万团。第二天,“韦巧英”随李、蔡二人坐火车回到河南辉县市李某某家。
与“韦巧英”同居了3个多月的李某某没想到,经过人托人辗转寻来的媳妇,竟然是个“骗子”。
案发后,“韦巧英”交代,自己本名叫韦约,男性。他是通过贵州荔波县一名叫潘小明的人认识万团的,三人经预谋决定由万团出面联系,以给他介绍男朋友结婚的名义骗钱。于是他男扮女装,利用万团办理的“韦巧英”身份证,骗得李某某现金17000元。之后,万团分给他500元。
(小标题)男扮女装被识破
据受害人李某某陈述,“韦巧英”随他到家中以夫妻名义同居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发生两性关系,每天晚上睡觉都不脱内衣,李只有耐心等待和感化“她”。“韦巧英”还曾逃跑过一次,被李的家人和亲友找回。
李某某的父母和村民说,韦约的外表打扮和说话声音都很像女人,会做饭、洗衣,还会做绣花鞋垫,与村里的婆姨们常一起玩,所以到李家3个月,大家都没有对他产生怀疑。
2005年10月4日,在镇卫生院当医生的李某某的嫂子回婆家,想带“韦巧英”到卫生院检查是否怀孕,韦只同意做B超,不同意做妇科检查。嫂子说可以回家后由自己为“她”检查,“韦巧英”见无法隐瞒下去,只好承认自己是个男儿身,嫂子检查发现“韦巧英”确实是个男人。
辉县市公安局接到李某某报案后,10月5日以涉嫌诈骗犯罪将“韦巧英”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检察机关批准,依法对其执行逮捕。目前,自称荔波县人的万团、潘小明等犯罪嫌疑人在逃。
在被刑事拘留期间,“韦巧英”谎称自己叫“潘小照”,还编造自己的出生年月、家庭人员等情况。但对伙同他人,利用“韦巧英”身份证,男扮女装骗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办案人员查明,此人的真实姓名叫韦约,水族,男性,1983年12月10日出生,家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三洞乡乔村村下板郎组。
经查明,韦约多次伙同他人,伪造身份证进行骗婚。2004年9月下旬,韦约伙同其他三人经预谋,利用伪造的身份证、户口簿等作案工具,由韦约男扮女装化名杨点,其他三人扮演杨点的家人,在贵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向到此找对象的浙江省龙泉市农村青年林某骗婚,其同伙骗得现金人民币7000元。10月上旬,韦约随林某到林家5天后,男扮女装的身份被识破。2004年12月31日,韦约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05年6月13日被刑满释放。
(小标题)骗婚闹剧敲响农村买卖婚姻警钟
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韦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
记者采访了解到,受害人李某某是地地道道、老实巴交的农民,本来家中就经济拮据,为了讨媳妇,他四处借款才凑齐17000元现金,没想到花钱领进家门的媳妇竟是个男人。前来旁听的辉县市人大代表黄全说,犯罪分子如此骗钱的行为固然可责,但受害人也很可悲,正是农村中少数人花钱买媳妇的心理,给了诈骗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到头来吃亏的是花钱买媳妇的人。希望有关方面加大农村普法教育的力度,采取措施制止买卖婚姻行为。
另外,记者采访发现,韦约只有小学文化,长相很像女的。他说,小时候家里人就说他像个女孩,他自己也喜欢打扮成女人样。后来听别人说,可以通过变性手术成为真正的女人,便想做这种手术,将来嫁给男人好好过日子,但是自己没有钱,后来有人出主意,与他人一起利用假结婚骗钱,他就听人摆布了。
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呈广认为,韦约的性格扭曲使他产生改变性别的想法,结果被犯罪分子利用,从这个角度说,韦约也是个受害者。
辉县市人大代表韩守泰说,韦约的某些个人情况虽然值得同情,但是他对于法律的愚昧无知和漠视,他对于受害人所造成的侵害,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应引起社会各方面重视。
“骗婚”这一社会问题,需各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新华社专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