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州频道11月23日电(记者 石新荣)记者22日从有关部门获悉,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11·15"特大交通事故原因查明,驾驶员超速行驶、处置不当,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1月15日16时许,威宁县黑石头镇51岁的谢恒品驾驶一小型客车,乘载20人,从威宁县返回黑石头镇。当行至威宁县境内326国道的哲觉镇公平村偏岩沟处时,车辆驶出公路右侧,坠入斜高30米、垂高26米的沟谷中,造成当场16人遇难,送哲觉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1人,轻重伤3人。
通过调查取证以及在事故现场对客车进行拆检检验,威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分析报告认为,谢恒品在车辆连续下坡行驶约3.2公里至出事的下坡急弯路段时,未保持安全行驶速度,减速慢行;未采取转向、制动等安全避让措施,致使车辆冲出路外,坠入沟谷,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谢恒品在驾车行驶中忽视行车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59等有关条款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记者了解,"11·15"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贵州省和毕节地区、威宁县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负责人紧急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公安部派员11月17日赶到现场,指导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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