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分别对立项、起草、审查、听证、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将于12月1日起开始施行。
该《规定》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省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
据了解,在《规定》中,立法建议的主体不再局限于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对起草单位报送审查的时限也作出了规定,还对立法听证内容进行了阐述,体现了公民参与立法的精神。这是贵州省第一次以规章的形式对公民参与立法作出规定。
该《规定》还提出,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内容存在重大分歧的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省政府规章草案,可以举行听证会,邀请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
作者:方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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